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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二卷目錄

 聽斷部紀事三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二卷

聽斷部紀事三

《遼史康默記傳》:「默記本名照,少為薊州衙校。太祖侵 薊州得之,愛其材,隸麾下。一切蕃漢相涉事,屬默記 折衷之,悉合上意。時諸部新附,文法未備,默記推析 律意,論決重輕,不差毫釐。罹禁網者,人人自以為不 冤。」

《耶律屋質傳》:屋質,字敵輦。天祿二年,耶律天德、蕭翰 謀反,下獄惕隱,劉哥及其弟盆都結天德等為亂,耶 律石刺潛告屋質,屋質遽引入見,白其事,劉哥等不 服,事遂寢。未幾,劉哥邀駕觀樗蒱,捧觴上壽,袖刃而 進。帝覺,命執之,親詰其事。劉哥自誓,帝復不問。屋質 奏曰:「『當使劉哥與石刺對狀,不可輒恕』。帝曰:『卿為朕 鞫之』。」屋質率劍士往訊之,天德等伏罪誅。天德杖翰, 遣劉哥

《邢抱朴傳》:「抱朴,應州人。統和四年,遷翰林學士承旨, 決南京滯獄還,優詔褒美。及耶律休哥留守南京,又 多滯獄,復詔抱朴平決之,人無冤者。」

《武白傳》:「白遷廣德軍節度副使。先是,有訟宰相劉慎 行與子婦姚氏私者,有司出其罪。聖宗詔白鞫之,白 正其事。使新羅還,權中京留守。時慎行諸子皆處權 要,以白斷百姓分籍事不直,坐左遷。」

《刑法志》:興宗重熙五年,時有群牧人竊易官印以馬 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馬殺二人,不亦甚乎?」減死論。 又有兄弟犯彊盜當死,以弟從兄,且俱無子,特原其 弟。郡王貼不家奴彌里吉告其主言涉怨望,鞫之無 驗,當反坐。以欽哀皇后裡言,竟不加罪,亦不斷付其 主,僅籍沒焉。

《鐵圍山叢談》:太宗始嗣位,思有以帖服中外者。一日, 輦下市肆有丐者,不得乞,因倚門大罵,主人遜謝,久 不得解,眾方擁門聚觀,中忽一人躍出,以刀刺丐者 死,遺其刀而去。會日已暮,追捕莫獲。翌日聞奏,太宗 大怒,謂「猶仍五季亂習,乃敢中都白晝殺人,即嚴索 捕,期必得。」有司懼罪,久之跡其事,乃主人不勝其憤 而殺之耳。獄具,太宗喜曰:「卿能用心若是。雖然,第為 朕更一覆,毋枉焉。」且攜其刀來。不數日,尹再登對以 獄詞,并刀上。太宗問:「審乎?」曰:「審矣。」於是顧旁小內侍: 「取吾鞘來。」小內侍惟命,即奉刀內鞘中,因拂袖而起, 入曰:「如此,寧不妄殺人?」

《晰獄龜鑑》:錢治屯田,為湖州海陽令。郡之大姓某氏 火,跡其來自某家,吏捕訊之,某家號冤不服。太守刁 諶曰:「獄非錢令不可治。」問大姓,得火所發狀,及驗之, 疑里讎家物,因率吏入讎家,取狀合之,悉是讎家即 服曰:「火自我出,故遺其跡某家者,欲自免也。」某家乃 獲釋。

張詠尚書知江寧府,有僧陳牒出憑,詠據案熟視久 之,判送司理院勘殺人賊。翌日,即官聚廳下,曉其故, 詠乃詰問僧幾年,對曰:「七年。」又問何故額有繫巾痕, 即惶怖服罪。蓋此民與僧同行,於道中殺之,取其詞 印戒牒,自披剃為僧也。

《青箱雜記》:乖崖張公詠尹益部日,值李順兵火之後, 群政未舉,因謏一吏,詞不伏,公曰:「這莫要劍喫。」彼云: 「謏不得,喫劍則得。」公命斬之以徇,軍吏𥈭眙相顧,自 是始服公威信。李順黨中有殺耕牛避罪亡逸者,公 許其首身拘母,十日不出,釋之。復拘其妻,一宿而來, 斷云:「禁母十夜,留妻一宵」,倚門之望何疏,結髮之情 何厚,舊為惡黨,因又逃亡,許令首身,猶尚顧望。就命 斬之。於是首身者繼至,並遣歸業,蜀民由此安居。 公平順賊之明年,復有劉旴相繼叛命,公命討平之。 既而凱旋,忽有持首級來者,公曰:「當奔突接戰之際, 豈暇獲其首?此必戰後斫來,知復是誰?」殿直段倫曰: 「如學士之言,真神明。」當時隨倫為先鋒,入賊用命者 皆中傷被體,何嘗獲首級?公乃先錄中傷之人,而以 持首級來者次之,於是軍伍歡躍。

《宋史張齊賢傳》:「齊賢拜兵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 事,時戚里有分財不均者,更相訟,又入宮自訴。齊賢 曰:『是非臺府所能決,臣請自治』。上俞之。齊賢坐相府, 召訟者問曰:『汝非以彼所分財多,汝所分少乎』?曰:『然』。 命具款。乃召兩吏,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貨財 無得動,分書則交易之。明日奏聞,上大悅曰:『朕固知 非君莫能定者』。」

《馬亮傳》:「亮字叔明,通判常州。吏民有因緣亡失官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