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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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以郗事禱諸城隍神,令神顯於吾。」有睢陽小吏亦 預郗事,畏觀音奴嚴明,且懼神顯其事,乃以任所賂 鈔陳首曰:「郗實傷死,任賂上下匿其實,吾亦得賂,敢 以首。」於是罪任商而釋孫妾。寧陵豪民楊甲,夙嗜王 乙田三頃不能得,值王以饑,攜其妻就食淮南,而王 得疾死。其妻還,則田為楊據矣。王妻訴之官,楊行賄, 偽作文憑曰:「王在時己售我觀音奴」,令王妻挽楊同 就崔府君神祠質之。楊懼神之靈,先期以羊酒浼巫, 囑神勿泄其事。及王與楊詣祠質之,果無所顯明。觀 音奴疑之,召巫詰問,巫吐其實,曰:「楊以羊酒浼我,囑 神曰:『我實據王田,幸神勿泄也』。」觀音奴因訊得其實, 坐楊罪,歸其田。王氏責神,而撤其祠。

《貢師泰傳》:「師泰除紹興路總管府推官,郡有疑獄,悉 為詳讞而剖決之。山陰白洋港有大船飄近岸,史甲 二十人適取鹵海濱,見其無主,因取其篙櫓,而船中 有二死人。有徐乙者,怪其無物而有死,人稱為史等 所劫。史傭作富民高丙家,事遂連高。史既誣服,高亦 就逮。師泰密詢之,則里中沈丁載物抵杭而回,漁者」 張網海中,因盜網中魚,為漁者所殺。史實未嘗殺人 奪物,高亦弗知情,其冤皆白游徼。徐裕以巡鹽為名, 肆暴村落間。一日,遇諸暨商奪其所齎錢,撲殺之,投 尸於水,走告縣曰:「我獲私鹽,犯人畏罪赴水死矣。」官 驗視,以有傷疑之,遂以疑獄釋。師泰追詢,覆案之,具 得裕所以殺人狀,復俾待報。餘姚孫國賓以求盜獲 姚甲造偽鈔,受賕而釋之,執高乙、魯丙赴有司,誣以 同造偽,高嘗為姚行用,實非自造。孫既舍姚,因加罪 於高,而魯與孫有隙,故并連之,魯與高未嘗相識也。 師泰疑高等覆造不合,以孫詰之,辭屈而情見,即釋 魯而加高以本罪,姚遂處死,孫亦就法。其於冤獄詳 讞之明多類此,以故郡民自以不冤,治行為諸郡第 一。

《續文獻通考》:文宗天曆二年冬,初不花乘亂率眾掠 居庸以北,民皆為所擾。至是盜入其家殺之。興和路 捕得盜,論死。刑部議:「不花不道,眾所聞知,幸遇盜殺, 而本路隱其罪惡,獨論盜死,於法不當。」中書以聞,上 嘉而從之。

《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十一月辛巳,御史臺臣言: 「陝西行省左丞怯列,坐受人僮奴一人及鸚鵡,請論 如律。」詔曰:「位至宰執,食國厚祿,猶受人生口,理宜罪 之。但鸚鵡微物,以是論贓,失於太苛。其從重者議罪。 今後凡饋禽鳥者,勿以贓論,著為令。」十二月甲戌,御 史中丞和尚坐受婦人為賂,遇赦原罪。監察御史言: 「和尚所為貪縱,有污臺綱,罪雖見原,理宜追奪所受 制命,禁錮元籍,終其身。」臺臣以聞。制可。

《蘇天爵傳》:天爵至順二年,擢江南行臺監察御史。明 年,慮囚於湖北。湖北地僻遠,民獠所雜居,天爵冒瘴 毒,遍歷其地,囚有言冤狀者,天爵曰:「憲司歲兩至不 言何也。」皆曰:「前此慮囚者,應故事耳。今聞御史至,當 受刑,故不得不言。」天爵為之太息,每事必究心,雖盛 暑猶夜篝燈治文書無倦。江陵民文甲無子,育其甥 雷乙,後乃生兩子而出乙。乙俟兩子行賣茶,即舟中 取斧並斮殺之,沈斧水中,而血漬其衣,跡故在。事覺, 乙具服,部使者乃以三年之疑獄釋之。天爵曰:「此事 二年半耳,且不殺人,何以衣污血?又何以知斧在水 中?又其居去殺人處甚近,何謂疑獄?」遂復寘於理。常 德民盧甲、莫乙、汪丙同出傭,而甲誤墮水死。甲弟之 為僧者,欲私甲妻不得,訴甲妻與乙通,而殺其夫。乙 不能明,誣服擊之死,斷其首棄草間,屍與仗棄譚氏 家溝中。吏往索,果得髑髏,然屍與仗皆無有,而譚誣 證曾見一屍,水漂去。天爵曰:「屍與仗縱存,今已八年, 未有不腐者。」召譚詰之,則甲未死時,目已瞽,其言曾 見一屍水漂去,妄也。天爵語吏曰:「此乃疑獄。況不止 三年,俱釋之。」其明於詳讞。大扺此類。

《續文獻通考》:呂思誠僉浙西憲司事時,有自首不合 令女學習謳唱者,思誠案議云:男女無父母之命,私 有所從,王法不許。父母違男女之願,置之非地,公論 豈容?所首?宜不准,合依律杖斷。又有年七十之上而 毆人者,案議云:「既能為不能為之事,必當受不當受 之刑。」

《輟耕錄》:「吳人高伯厚云:『元統間,某吏杭東北錄事。一 日,有部民某甲與某乙鬥毆,某甲之母勸解,被某乙 用木棒就腦後一擊,仆地而死。適某承該檢驗,腦骨 脣齒皆有重傷。某乙招伏繫獄,經二載,遇赦,以非謀 殺,合宥。既得釋放,來致謝,因言與某甲鬥毆時,其母 來勸,力牽其子之裾,手脫仰跌,自搕其腦,昏絕在地』。」 鄰里有翦刀挑母脣齒,灌藥不甦乃死,故腦脣有傷, 實未嘗持棒擊之也。某問何為招伏,某乙言「倉皇之 際,惟恐箠楚,但欲招承償命,弗暇計也。」鄰里見我已 招,遂皆不復言矣。吁!今之鞫獄者,不欲研窮磨究,務 在廣陳刑具,以張施厥威。或有以衷曲告訴者,輒便 呵喝震怒,略不之恤。從而吏隸輩奉承上意,拷掠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