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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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笞杖》之制。

按《明通紀》:「萬曆十五年二月,重修《大明會典》」書成。 按《明會典》律例:笞刑五: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徒刑五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 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 杖一百。

皇清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

國初旗下人有犯,俱用鞭責。順治元年,定悉遵舊。

制仍不許用杖

笞杖部彙考二

禮記

《月令》

季秋,司徒搢扑,北面誓之。

扑,即夏楚二物也。大全方氏曰:「設扑而搢之,以示有事於教,無事於刑也。誓則欲其不犯命焉。必北面,則以田主殺陰事故也。」

笞杖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

《制刑獄之具》

《舜典》曰:「扑作教刑。」

孔穎達曰:「夏、楚二物,可以扑撻,重者鞭之,輕者撻之。」

《益稷》曰:「撻以記之。」

蔡沈曰:「撻,扑也,即扑作教刑者,蓋懲之使記而不忘也。」

臣按:後世笞刑蓋始於此。

《學記》曰:「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鄭元曰:「夏,櫌也,楚、荊也。」

漢景帝中六年,定箠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 「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 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 得全。

如淳曰:「當笞者笞臀,然則先是笞背也。」

臣按:後世用竹為刑具始此,蓋虞時所用以為扑者,夏楚也。景帝於即位之初即減笞法,然其數猶多,或笞未畢而人已死矣,至是又下詔減三百為二百、二百為一百,因是定《箠令》而用二臣之請,更笞背為笞臀,自是笞者得全。嗚呼,自廢肉刑之後,易刀鋸以竹箠,所以全人之身也,景帝定為令,凡笞所用之質、所制之度,所行之人,所施之處,皆詳悉具著,以示天下後世,以此為防。後世猶有巧為之具,倍為之度,用所不可用之人,施所不當施之處,其慘固有甚於肉刑者。此在仁聖之朝所當禁革,是亦不忍之政之一端也。

章帝元和元年,詔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 箠長短有數。自往者大獄以來,掠考多酷,鉆鑽之屬, 慘苦無極,念其毒痡,怵然動心。《書》云『鞭作官刑』,豈云 若此?宜及秋冬理獄,明為其禁。」

臣按:章帝居安富尊榮之地而慮念及於狴犴之苦,且云「念其毒痡,怵然動心」 ,仁人之言也。

唐制,囚二十日一訊,三訊而止,數不過二百。凡杖皆 長三尺五寸,削去節目。訊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常行 杖大頭二分七釐,小頭一分七釐;笞杖大頭二分,小 頭一分有半。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 之;輕罪及十歲以下、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皆頌繫 以待斷。

宋太祖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 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 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 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 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 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 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 臀杖八下;二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長三尺五寸,大 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徒、流笞通 用。常行杖,徒罪決而不役。

臣按:唐、虞三代以來俱用肉刑,至漢文帝始廢肉刑用笞,其原蓋權輿虞刑之鞭扑也,除死罪外,自墨劓以下率以笞代之,然未為笞令,所箠之具無常物,所箠之處無定在,景帝定箠令、箠之制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