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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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二卷目錄

 流徙部彙考

  陶唐氏帝堯一則

  漢武帝元狩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順帝永建一則 建康一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建德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唐高祖武德三則 太宗貞觀二則 肅宗寶應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二則

  遼總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天祚乾統一則

  宋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神宗一則 熙寧一則 哲宗紹

  聖一則 高宗紹興一則

  元英宗至治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明總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順治六則 康熙十七則

 流徙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明流贖之意

 流徙部藝文一

  對章帝詔問       後漢鮑昱

  上漢書十志疏        蔡邕

  在貴州與修史學士吳競書 唐宋之問

  為將軍程處弼謝放流表   陳子昂

  春於姑熟送趙四流炎方序   李白

  與蕭翰林俛書       柳宗元

  與李翰林建書        前人

  與許京兆孟容書       前人

 流徙部藝文二詩詞

  貽袁三拾遺謪作     唐儲光羲

  送遷客二首         于鵠

  送流人          明高啟

  夜雨中作          熊鼎

  寄宋子環          吳溥

  答陳鳴埜社友以上詩   沈鍊

  送胡銓新州編管賀新郎宋張仲宗

祥刑典第一百五十二卷

流徙部彙考

陶唐氏

帝堯命舜居攝始制流刑

按《書經虞書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蔡註《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而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謂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之正也,所以待夫元惡大憝、殺人、傷人、穿窬、淫放,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流宥五刑」者,流遣之使遠去,如下文「流放」、「竄、殛」之類是也。宥,寬也,所以待夫罪之稍輕,雖入於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與夫親貴勳勞而不可加以刑者,則以此而寬之也。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孔傳服,從也。言得輕重之中正行刑當就三處:「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市。五行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蔡註服,服其罪也。「三就」孔氏,不知何據。竊恐大辟棄之於市,宮辟則下蠶室,餘刑亦就屏處,蓋非死刑,不欲使風中其瘡,誤而至死。五流五等,象刑之當宥者也。「五宅、三居」者,流雖有五,而宅之但為三等之居。孔氏以為大罪居於四裔,次則九州之外,次則千里之外,雖亦未見所據,然大概當略近之。又戒以必當致其明察,乃能使「刑當其罪」,而人無不信服也。

武帝元狩元年三月甲午徙天下姦猾吏民於邊

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平帝元始四年二月丁未置西海郡徙天下犯禁者處之

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後漢

順帝永建元年冬十月辛巳詔減死罪以下徙邊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建康元年十一月己酉令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徙邊謀反大逆不用此令

按:《後漢書沖帝本紀》云云。

北魏

孝文帝太和十六年五月癸未詔群臣於皇信堂更定律條流徒限制帝親臨決之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武帝天監三年復設徒流之罪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天監三年 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誘口當死,其子景慈對鞫, 辭云:「毋實行此。」是時法官虞僧虯啟稱:「案子之事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