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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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景慈素無防閑之道, 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和損俗。凡乞鞫不審,降 罪一等。豈得避五歲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 辟。」詔流於交州。至是復有徒、流之罪。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頒新律定流刑鞭笞之制又令當流者配為雜戶

按《周書武帝本紀》,「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初頒新律」 按《隋書刑法志》:「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大律乃就,其罪 四曰流刑五流、衛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 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 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鎮服 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 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凡盜賊及謀反大逆, 降叛、惡逆,罪當流者,皆甄一房,配為雜戶。

建德六年放雜戶為百姓

按《周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魏晉相承, 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補兵。魏虜西涼之人沒入,名 為隸戶。魏武入關,隸戶皆在東魏後齊因之,仍供廝 役。建德六年,齊平後,帝欲施輕典於新國,乃詔凡諸 雜戶悉放為百姓,自是無復雜戶。」

高祖開皇元年更定流刑律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元年十月戊子,行新律。」 按 《刑法志》:「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射、 渤海公高熲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二曰 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里 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 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 加」三十。

高祖武德元年八月庚子諸遭隋枉殺而子孫被流者皆還之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武德四年,改定流罪。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武德四年,詔僕 射裴寂等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流罪 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至二歲半者,悉為一歲,餘無 改焉。」

武德九年八月甲子太宗即皇帝位於東宮顯德殿 遣裴寂告於南郊大赦武德流人還之。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太宗貞觀五年議定流移非反逆緣坐者六歲縱之特流者三歲縱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太宗即位五年, 令凡流移人在道疾病,婦人免乳;祖父母、父母喪,男 女奴婢死,皆給假授程糧。非反逆緣坐,六歲縱之;特 流者三歲縱之,有官者得復仕。」

貞觀十四年,詔「流罪無遠近皆徙邊要州,後犯者濅 少。」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肅宗寶應元年建卯月辛亥流人有行業情可矜者停貢鷹鷂狗豹

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武宗會昌五年借流人糧種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宣宗本紀》,會昌 五年四月,「宣宗即位。五月令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 管中量借糧種,俾令耕田以為業。」

宣宗大中三年敕流人情非惡逆官給棺櫝歸葬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大中三年 六月癸未,敕:「先經流貶罪人,不幸歿於貶所,有情非 惡逆,任經刑部陳牒,許令歸葬絕遠之處,仍量事官 給棺櫝。」

大中四年,徒流在天德者,立限止於七年。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大中四年 正月大赦天下。徒流比在天德者以十年為限。既遇 鴻恩,例減三載。但使循環添換,邊不闕人,次第放歸, 人無怨苦。其秦原威武諸州諸關,先准格徒流人,亦 量與立限,止於七年,如要住者亦聽。十一月己亥,敕: 「收復成、維、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條令制置,一切合同。 其已配到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例,七年放還。」

遼定流刑之制。

按《遼史刑法志》:「遼以用武立國,禁暴戢姦,莫先於刑。 國初制法,有出於五服三就之外者,子孫相繼,互有 輕重。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流刑 量罪輕重,寘之邊城部族之地,遠則投諸境外,又遠 則罰使絕域。」

聖宗統和二十四年詔主非犯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首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