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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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祚乾統元年二月壬辰詔為耶律乙辛所誣陷流放者還之

按《遼史天祚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 年令罪人皆流南方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太宗以國初諸 方割據,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隸西北邊,多亡投塞 外,誘羌為寇。乃詔當徒者勿復隸秦州、靈武、通遠軍 及緣邊諸郡。」時江、廣已平,乃皆流南方。

雍熙二年刁衎奏遠方流囚勿令配役神京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雍熙二年,刁衎 上疏言:「古者投姦人於四裔,今乃遠方囚人盡歸象 闕配務役。神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於此聚役?望 自今外處罪人勿解送上京,亦不留於諸務充役。」

仁宗天聖四年六月癸卯詔官物漂失主典免償流徙者所在存撫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   年立諸倉丐取流罪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神宗詔三司始 立諸倉丐取法:凡丐取不滿百錢徒一年;每百錢則 加一等;千錢流二千里;每千錢則加一等,罪止流三 千里,其行貨及過致者減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 里,其賞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賞二百千;滿十千為首 者配沙門島,賞三百千。」

熙寧三年議復古徒流移鄉之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熙寧三年,中書 上刑名未安者五,其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 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 刺充軍,其配隸並減就本處,或與近地。兇頑之徒,自 從舊法。編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時限,無得 髡鉗。」

哲宗紹聖 年復立妻孥編管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高宗紹興二十三年四月辛巳詔諸州編管羈管人遵舊法長吏月一驗視不許囚禁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通制成其流罪之例俱定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名曰 《大元通制》。」 按《刑法志》:英宗時命宰執儒臣取前書 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以笞、杖、徒、流、死備 五刑之數。流則南人遷於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於 南方湖廣之鄉。

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節,並勿給假。 諸有罪奉旨流遠,雖會赦,非奏請,不得放還。

諸流罪發各處屯種者,止令監臨關防屯種。

諸長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視提牢官減主守罪四 等,既斷還職。

「諸女子已許嫁」而未成婚,其夫為盜及犯流遠者,皆 聽改嫁。

諸已斷流囚,在禁未發,反獄毆傷禁子,已逃復獲者, 處死;未出禁者,杖一百七,發已擬流所。

諸流囚在路,有司日給米一升;有疾,命良醫治之,疾 愈,隨時發遣。

文宗天曆二年更定遷徙法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六月己未,更克遷徙法, 凡應徙者,驗所居遠近,移之千里,在道遇赦,皆得放 還。如不悛,再犯,徙之本省不毛之地,十年無過,則量 移之。所遷人死,妻子聽歸土著。著為令。」

順帝至正八年七月壬子量移竄徙官於近地安置死者聽歸葬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定《流罪刑制》。

按《明會典律例》:「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成祖永樂元年定遷發種田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十五年定流徙之制

按《明會典》:「流囚家屬,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 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 家口雖經附籍,願還鄉者,放還。其謀反、逆叛及造畜 蠱毒,若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家口 不在聽還之律。

凡徒流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有 故者,不用此律。若曾在逃,雖在程限內,亦不放免。其 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其 徒流、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 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 者,並不在赦放之限。

凡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