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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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太和十六年二月壬辰幸北部曹歷觀諸省巡省京邑聽理冤訟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宣武帝景明四年以旱詔理冤獄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四年四月戊戌,詔曰:「酷吏 為禍,綿古同患,孝婦淫刑,東海燋壤。今不雨十旬,意 者其有冤獄乎?尚書鞫京師見囚,務盡聽察之理。」

正始元年以旱詔平決冤滯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正始元年六月癸巳,詔曰:「朕以 匪德,政刑多舛,陽旱歷旬,京甸枯瘁,在予之責,夙宵 疚懷。有司可循案舊典,祗行六事,囹圄冤滯,平處決 之。」

延昌元年四月乙酉詔立理訴殿申訟車以盡冤窮之理

延昌二年春正月戊戌帝御《申訟車》親理冤訟六月 辛亥帝御《申訟車》親理冤訟。

延昌三年四月乙巳。上御《申訟車》親理冤訟。

按:以上俱《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孝明帝熙平二年詔察訟理冤親納枉滯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熙平二年九月丙寅,詔曰:「察訟 理冤,實維政首,躬親聽覽,民信所由。比日諒闇之中, 治綱未振,獄犴繁廣,嗟訴驟聞,雖曰司存,每多誣壅, 曾是寡德,實深矜慨。自今月望,當蹔出城闉,親納滯 枉。主者可宣諸近遠,咸使聞知。」

神龜二年二月壬寅詔察獄理冤

正光三年六月己巳詔理冤獄

孝昌二年二月甲申帝皇太后臨大夏門親覽冤訟按以上俱魏書孝明帝本紀云云

孝莊帝建義元年詔親理冤獄

按《魏書孝莊帝本紀》,「建義元年五月丙寅,詔曰:『自孝 昌之季,法令昏泯,懷忠守素,擁隔莫申,深怨宿憾,控 告靡所。其有事在通途,橫被疑異,名例無𤕤,枉見排 抑,或選舉不平,或賦役煩苛,諸如此者,不可具說。其 有訴人經公車注不合者,悉集華林東門,朕當親理 冤獄,以申積滯』。」

前廢帝普泰元年六月癸亥帝臨顯陽殿親理冤訟按魏書前廢帝本紀云云

出帝太昌元年六月己卯帝臨顯陽殿納訟七月乙卯帝臨顯陽殿親理冤獄

按:《魏書出帝本紀》云云。

永熙二年詔幽枉未申聽其人自陳訴

按:《魏書出帝本紀》:永熙二年五月「庚寅,詔諸幽枉未 申,事經一周已上,悉集華林,將親覽察。脫事已經年, 有司不列者,聽其人各自陳訴。若事連州郡,由緣淹 歲者,亦仰尚書總集以聞。」

高祖開皇元年詔有枉屈不獲理者聽撾登聞鼓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開皇元年,詔申 敕四方,敦理辭訟,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 州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 司錄狀奏之。」

太宗貞觀二年八月甲戌省冤獄於朝堂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中宗嗣聖三年即武后垂拱二年置申冤匭

按《唐書武后本紀》,垂拱二年三月戊申,作銅匭。 按《舊唐書刑法志》:「垂拱初年,令鎔銅為匭,四面置門, 各依方色,西面曰申冤匭,有得罪冤濫者投之。每日 置之於朝堂,以收天下表疏。令中書門下官一人,專 監其所投之狀,仍責職官,然後許進封。」

德宗建中 年裴諝奏辨理庶獄悉歸有司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裴諝傳》,德宗新即位時, 朝堂別置三司,決庶獄,辯爭者輒擊登聞鼓。諝上疏 曰:「諫鼓謗木之設,所以達幽枉,延直言。今詭猾之人, 輕動天聽,爭纖微,若然者,安用吏治乎?」帝然之,於是 悉歸有司。

宋置門下省登聞檢、鼓院,掌「達表疏朝政得失,機密 利害及一切枉濫之事。」

按《宋史職官志》:「門下省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 鼓院隸司諫。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 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 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 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檢院,並置局於闕門之 前。中興後,檢鼓糧審官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 官知縣有政績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恩 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雜壓。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 料院除監察御史,遂遷侍御史。乾道後,相繼入臺者 數人,六院彌重為察官之儲。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 紹熙五年,詔六院官復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 各隨所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