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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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皇祐元年十一月辛丑詔民有冤貧不能詣闕者聽訴於監司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徽宗政和三年臣僚言委官錄囚遇冤抑先釋後聞詔刑部立法官吏能駁正者賞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政和三年,臣僚 言「遠方官吏,文法既疏,刑罰失中,不能無冤。願委耳 目之官,季一分錄所部囚禁,遇有冤抑,先釋而後以 聞,歲終較所釋多寡為之殿最,其徼功故出有罪者 論如法。」詔令刑部立法:諸入人徒流之罪,已結案而 錄問,官吏能駁正或因事而能推正者,累及七人,比 大「辟一名推賞。」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壬戌置登聞檢鼓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六年令提刑司鞫勘病死者申其冤抑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紹興六年,「令鞫 勘有情款異同而病死者,提刑司研究之,如冤申朝 廷取旨。」

紹興三十二年。十月己巳。詔登聞鼓院。毋阻抑進狀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理宗紹定五年以進士馮杰冤死詔罷都大坑冶魏峴職

按《宋史理宗本紀》:紹定五年五月辛卯,臣僚言:「積陰 霖霪,歷夏徂秋,疑必有致咎之徵。比聞蘄州進士馮 杰,本儒家,都大坑冶司抑為鑪戶,誅求日增。杰妻以 憂死,其女繼之,弟大聲因赴愬死於道路。杰知不免, 毒其二子一妾,舉火自經而死。民冤至此,豈不上干 陰陽之和?」詔都大坑冶魏峴罷職。

太祖神冊六年置鐘院以達民冤

按《遼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景宗保寧三年正月庚申置登聞鼓院

按《遼史景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保寧三年。以穆 宗廢鐘院。窮民有冤者無所訴。故詔復之。仍命鑄鐘。 紀詔其上道所以廢置之意。

聖宗統和元年十二月甲辰敕諸刑辟已結正決遣而有冤者聽詣臺訴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四年二月丙午詔夷离畢諸路鞫死罪獄雖具仍令別州縣覆案無冤然後決之稱冤者即具奏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金設登聞鼓院、「登聞檢院,諫官、御史分掌之。」

按《金史百官志》:「登聞鼓院,知登聞鼓院,從五品。同知 登聞鼓院事,正六品。掌奏進告御史臺、登聞檢院、理 斷不當事。」「承安二年,以諫官兼。知法二員,從八品。 直、漢人各一員。 登聞檢院,知登聞檢院,從五品。同 知登聞檢院,正六品。掌奏御進告尚書省、御史臺理 斷不當事。知法,從八品。女直、漢人各一員。」

海陵正隆二年八月癸卯始置登聞院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四年五月癸卯敕有司審冤獄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章宗即位。二月乙丑,敕:「登聞鼓 院所以達冤枉,舊嘗鎖戶,其令開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四月戊辰遣御史中丞吳鼎樞等會決中都冤獄外路委提刑司處決

承安元年四月壬子遣使審決冤獄

承安四年五月壬辰朔以旱詔審理冤獄。

泰和四年夏四月甲寅以久旱詔遣使審繫囚理冤獄

按以上俱《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四年六月壬子以旱詔參知政事李革審決京師冤獄

興定二年四月癸亥遣重臣審理京師冤獄六月丁巳上以久旱諭宰臣治京獄冤囚七月己卯以禱雨遣太子太保阿不罕德剛禮部尚書楊雲翼分道審

理冤獄。

按:以上俱《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哀宗正大元年五月戊申詔登聞檢鼓院毋鎖閉防護聽有冤者陳訴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世祖中統三年四月乙巳命諸路詳讞冤獄

至元十二年四月甲寅諭中書省議立登聞鼓如為人殺其父母兄弟夫婦冤無所訴聽其來擊其或以細事唐突者論如法

至元二十年正月乙丑。敕「諸事赴省臺訴之。理決不 平者。許詣登聞鼓院。擊鼓以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