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例於長安門外枷示一個月。
一登聞鼓之設。恐民間受屈於貪官污吏、及官民被陷重罪。冤枉無伸。俾得直達
《天聽》。其被革、被降之員,欲辨復官職者,俱赴通政司
具奏
一凡告鼓狀。必開明情節。不許粘列款單。違者不與准理。狀後仍書代書人姓名如不書。亦不與准理。
一、民間冤抑,必親身赴告。果本身羈禁,令其親屬確寫籍貫、年貌、保結,方准抱告,違者不准。其有棍徒代人擊鼓挾騙者,令值鼓官即時拿送五城嚴訊的實,照《光棍例》治罪。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辨冤涉虛。康熙四年覆准官員鳴冤叩
閽涉虛者,降四級調用。若先經審虛,復稱冤抑叩閽者,革職,交刑部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辨冤涉虛。康熙五年又覆准官員在通
政司登聞鼓衙門、將《已經具告審結之事》、復稱冤枉具告者、仍准察審。果無冤枉、具告官降一級調用。若於原詞外、捏造言語、妄生枝節具告審虛者、加等治罪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凡內外官民,果有冤抑事情」,
照例於「通政司登聞鼓衙門告理」 、叩
閽之例永行停止
康熙八年六月十一日
上諭吏兵二部:「蘇克薩哈奉」
《皇考遺詔》:「輔政蘇克薩哈,雖係有罪,罪止本身,不至誅。」
「滅,子孫後嗣。此皆鰲拜等與蘇克薩哈不和,挾讎滅其子孫後嗣,深為可憫。其白爾黑圖等並無罪犯,因係族人連坐誅戮,殊屬冤枉。其蘇克薩哈原官及白爾黑圖等官職,俱應給還。爾二部將此案所革官員俱行察明議奏,特諭。」 又六月二十九日
上諭刑部:「設立通政司及登聞鼓衙門,原以通達民。」
隱,陳告冤抑。果有真正冤枉事情,應赴該部院衙門告理。近見奸惡棍徒,或以瑣細小事捏成重大,或以私讎借端陷害善良,或受人雇託,代為控告,或擅入禁地及行幸之所,衝突儀仗,趣近喊告。及將此等狀詞交與部院審理,並無大事及冤枉之處,反因被告干證,將良民株連受累者甚多。故前此已行禁止,今仍多有違禁妄告者,以後著嚴加禁止,如有惡徒仍前瀆告者,除所告之事不准外,著照律治罪。爾部即嚴加曉諭遵行。《特諭》。
又七月十一日
上諭:「吏部:閱處分,原任戶部尚書蘇納海原案並無。」
大罪鰲拜等但以為撥地遲延遽行拿問多端文致誣陷不按律文任意將無辜處死原任總督朱昌祚、巡撫王登聯於撥換地畝時見民間旗下困苦因有地方之責具疏奏聞輒以為非其職掌越行于預亦不按律文冤枉處死。伊等皆國家大臣並無大罪冤死深為可憫理應昭雪以示仁恩作何恩卹予諡及廕子入國子監讀書。爾部議奏。特諭。
《大清會典》:「凡官員果有冤抑者,舊例許於吏部呈辨。」
康熙八年覆准:年久已結之案,有在吏部呈辨者,概不准行。如果有冤抑,許赴通政司、鼓廳控告。至降級、革職之官,或在通政司、鼓廳告辨具題者,吏部查明冤抑果真,准其開復。其同案內處分之人,一併昭雪。
康熙十年四月初五日
上諭刑部等衙門:「邇來天氣亢暘不雨,或因刑獄淹」
禁中有冤枉亦未可知爾等將現監人犯詳加清理如有情罪可矜疑者照例減等發落其現審人犯爾等速為審理應減等者即與減等應釋放者即行釋放務期獄無冤滯以迓
天和,爾等即遵諭行。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覆准,凡擅入
長安等門《打石獅子》鳴冤者、照「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律》治罪。」 若打
正陽門石獅子。控告者、照「損壞《正陽門外御橋律》」
治罪。所告情由,俱不准行。
康熙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諭刑部:「刑獄重地,人命攸關;天氣炎熱,亟宜清理。」
雖《熱審》現有定例,但已結大案,現在監禁各犯,或有無知而罹法網、小過而陷重辟者,株連無辜,久淹禁羈。朕心每思及此,深為惻然。茲特遣大學士圖海、杜立德,學士哈占、宋德宜等,會同三法司,逐一詳加審鞫。凡有罪可矜疑者,即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