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3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察明事由、開列具奏。務使情法允協。有枉必申、以副朕欽恤刑獄至意。特諭。

《大清會典》:凡登聞事例,康熙十一年議准在鼓廳控。

告者,照所告事情輕重,應看守者看守。應取保者,令的當人取保,審結之日釋放。

又題准:官員具告通政司鼓廳,審無冤枉者,罰俸六個月,若又稱冤枉具告者,降一級調用,係已經革職之官,交刑部議罪,呈辨冤枉。初次叩

閽審虛者罰俸九個月

凡混題冤枉,又議准:「革職降級等官稱冤控告者,該督、提、鎮察明具題。」 如將無冤枉之事,稱為冤枉,朦混具題者,督提鎮降一級留任代申,各官降二級調用。朦混咨部者,督提鎮罰俸一年。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凡跪」、

午門長安等門控告者、照「擅入」

午門、《長安門叫訴冤枉律》治罪;

又題准:「鼓廳係伸理冤枉之事,令滿、漢御史各一員,論俸題差,六個月一換。漢軍監察御史,應入滿御史內論俸差遣。所收詞狀,各該任內完結。有卷案可查者,限二十日,無卷案可查者,限十日完結。令河南道按月稽查具題。其議結事件,俱造滿漢清冊存案。」

康熙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上諭刑部:「邇者天氣炎亢、農事堪憂。雖虔誠禱祈,尚」

稽《雨澤》。朕念切民瘼,夙夜焦勞。或因刑獄淹禁,中有冤枉。致干

「天和」亦未可知。茲特遣索額圖、熊賜履等會同三法司

將已結重案逐一詳加審鞫。如有罪可矜疑者。即與察明事由。開列具奏。務期情法允協。有枉必伸。以副朕欽恤獄讞至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又題准:「鼓狀除合例者封進」

違例者駁回。有事情重大、跡涉冤抑、虛實未明者、許連人狀咨行各部院督撫審確酌奏。仍將咨過件數、歲終彙題

康熙十六年六月初二日。

上諭刑部:「邇者農事方殷,天氣亢旱。朕念切民依,夙」

夜憂惕,或刑獄淹禁,中有冤抑,致干

天和亦未可知。茲特遣巴泰、明珠、孔國岱、項景襄會同

「三法司將已結重案逐一詳加審理,凡有罪可矜疑者即與察明事由,開列具奏,務使情法允協,有枉必伸,以副朕省刑恤民至意。《特諭》。」 康熙十八年四月初四日

上諭刑部:「今已入夏,亢陽不雨,耕種愆期,民生何賴?」

或內外問刑衙門、有無辜而罹法網、小過而陷重辟、株連無辜、淹禁日久。刑獄重地、人命攸關、審擬未當、有干

天和,朕心每思及此,深用警惕。茲特遣索額圖、明珠、杜

《立德》等會同三法司,將已結大案見在監禁者,逐一詳加審理,務期明允,無使冤滯。其在外直省監候重犯,應選三法司滿、漢賢能司官前往察審。凡罪可矜疑者,會同該撫臬司詳開情由具奏,俾無枉無縱,以祈

天休,副朕慎刑愛民至意。其應遣司官,開列職名具奏

特諭

康熙十九年四月初二日。

上諭刑部:「去歲三冬無雪,今春雨澤愆期,天氣亢陽」

「農事可慮。朕念切民瘼。夙夜焦勞。或因刑獄淹禁。」 中有冤枉。致干

「天和」,亦未可知。茲特遣明珠、杜立德、希福、李天馥等會

「同三法司將已結重案逐一詳加審鞫。如有罪可矜疑者,即與察明事由,開列具奏,務期情法允協,有枉必伸,以副朕欽恤獄讞至意。《特諭》。」 康熙二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上諭刑部:「時已季夏,雨澤愆期;邇來亢旱益甚,農事」

堪憂。朕思天人一理,感格之道,必有未孚。且刑獄或有淹滯,冤抑之氣最能上干

《天和》內外大小問刑各衙門、審讞案件、恐有聽斷不公

曲直顛倒,以及草率怠忽,任意遲延,致無辜之人,久羈犴狴。爾部即通行申飭,「今後問刑各官,凡應速結事情,即為歸結,勿得借端稽緩,苦累平民。務期虛公明允,詳慎得情,以副朕欽恤刑獄、感召休祥至意。特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