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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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米南京倉」石數

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令納米贖罪者,北京法司并直 隸河間等八府及河南、山東官吏軍民人等,俱於京 倉。雜犯死罪五十石,流罪比死罪減十石,徒三年二 十五石以下,四等遞減五石;杖一百,十石以下,四等 遞減一石;笞五十,五石,四十減一石,三十又減五斗, 二十又減一石,一十又減五斗。南京法司及湖廣、江」 西并南直隸太平等府州縣官送北京,吏典軍民人 等,俱於南京倉。浙江并直隸蘇、松常鎮四府及江北 直隸鳳陽等府州縣官送北京吏典軍民人等,俱於 淮安倉,徐州於臨清倉。俱依宣德二年納米南京倉 石數。其監守盜糧,兜攬貨物與逃亡軍囚夫匠廚子 等項,及力不能納米者,依律問斷。

宣德五年令在外罪囚贖罪,除真犯外,文武官吏犯 贓者,送京師如律處治。軍職犯死罪者,納米贖罪,送 京師調衛。非贓罪則不分輕重,俱納米還職役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九年令罪人納草料贖罪

按《明會典》、「凡措備草料。正統九年,令刑部都察院問 完囚人,以四分為率,內二分納草贖罪。」其斬絞罪者, 納草一千八百束,三年流并徒三年者一千四百束, 徒二年半者一千二百束,徒二年者一千束,徒一年 半者八百束,徒一年者六百束;笞杖者每一十四十 束,每束重一十五斤。四年,令陝西西安、慶陽、延安等 衛府官吏舍人,所犯不係贓罪,笞杖徒流,及軍民人 等,犯該笞杖不該立功者,定撥各堡納草。又令開中 兩淮、兩浙、河東、長蘆運司,存積四分官鹽,不分四品 以上官員之家,及軍民人等,俱於在京西城等坊草 場上納草束。又奏准:召商納草,不分官員軍民之家, 每穀草一百束,官給價銀三兩;禾草一百束二兩二 錢,就於京場上納

正統十四年令「定通州運米至京倉」,并至居庸關、隆 慶衛等倉雜犯死罪流徒笞杖石數、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令通州運米至京倉,雜犯死 罪三百六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者二百八十 石,餘四等遞減四十石,杖每一十八石,笞每一十四 石。通州運至居庸關、隆慶衛等倉,雜犯死罪九十石, 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者七十石,餘四等遞減十石。 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

代宗景泰元年令定笞杖罪囚納鈔及貪贓官吏折紗羅縀匹貫數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內外法司問擬笞杖罪囚有

力者納鈔:笞一十二百貫,每十以二百貫遞加至笞 五十為一千貫;杖六十一千八百貫,每十以三百貫 遞加至杖一百為三千貫。其貪贓官吏,除金銀珠寶 仍追本色,餘物亦照今例。折紗羅縀每匹八百貫,綾 紗三百貫,大絹一百貫,小絹三,梭布各三十貫,大綿 布二十貫,小綿布八貫。

景泰三年。令法司罪囚於京倉運米赴宣府、宣德倉 贖罪。雜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 餘四等遞減五石。杖一百十石。餘四等遞減一石 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六年令「定斬絞徒流笞杖罪囚」自備米運赴宣 府上倉,并運米沿邊贖罪。各罪囚遞減石數。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杖以上自備米運 赴宣府上倉」,斬絞罪二十石,三流并徒三年,十六石, 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 一年六石五斗,杖每一十四斗。

又令在京法司并北直隸罪囚,運米沿邊贖罪。雜犯 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七十石,俱減二十石,杖 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減十五石,杖八十,徒二年;五 十石,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杖六十,徒一年;三十 石,俱減十石。杖罪,每一十二石,減作一石五斗,笞罪 不減。

英宗天順五年令定罪囚運甎炭等物數目又定罪囚納鈔貫數按明會典天順五年令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甎

「炭等物,每笞一十,運灰一千二百斤,甎七十箇,碎甎 二千八百斤,水合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餘斤。四笞 五杖,灰各遞加六百斤,甎各遞加三十五箇,碎甎各 遞加一千四百斤,水合炭各遞加一百斤,石各遞加 六百斤;徒一年,運灰一萬二千斤,甎六百箇,碎甎二 萬四千斤,水合炭一千七百斤,石一萬二千斤。餘四」 徒及流罪,灰各遞加六千斤,甎各遞加三百箇,碎甎 各遞加一萬二千斤,水合炭各遞加九百斤,石各遞 加六千斤。雜犯二死,各運炭六萬四千二百斤,甎三 千二百箇,碎甎一十二萬八千斤,水合炭九千斤,石 六萬四千二百斤。

又令罪囚納鈔,每笞一十,鈔二百貫,餘四笞各遞加 一百五十貫,至杖六十增為一千四百五十貫,餘杖 各遞加二百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