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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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有保官者,即令出監,依限上納。過限不完,將保官一併參究。無保官者,仍令寄監,定限上納。過限不完題參,照原擬治罪。其認工交銀者,隨到即收,不得借端留難掯勒。

贖刑部總論

《文獻通考》

《論贖刑》

蔡氏曰:「《舜典》之金作贖刑,蓋官府、學校鞭扑之刑爾。 夫刑莫輕於鞭扑,入於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猶有可 議者,則是無法以治之,故使之贖,特不欲遽釋之也。 五刑之寬,惟處以流;鞭扑之寬,方許其贖。今穆王贖 法則皆及五刑,雖大辟亦許其贖免矣。漢張敞以討 羌兵食不繼,建為入穀贖罪之法,初亦未嘗及夫殺」 人及盜之罪,而蕭望之等猶以為如此則富者得生, 貧者獨死,恐開利路,以傷治化,曾謂唐虞之時而有 是贖法哉?致堂胡氏曰:「『按《舜典》五刑之目:一曰象以 典刑,二曰鞭作官刑,三曰扑作教刑,四曰金作贖刑, 五曰怙終賊刑』。何為設贖?謂罪之疑者也。三代相承, 至周穆王,其法尢密,乃有罰鍰之數」,皆為疑刑也。鞭 施於官,蓋胥吏徒隸也。扑施於教,蓋學校夏楚也。是 則鞭以痛懲,扑以愧恥而已。夫當官典刑教,臨時之 用,有何可疑而使贖乎?無疑而贖,則頑者肆,怠者縱, 法不嚴而人易犯,其末流乃至於惟贖之利,變亂正 刑,其弊有不可勝言者。且使士流與卒伍同條,豈刑 不上大夫之義乎?按《虞書》言「金作贖刑」而已。九峰蔡 氏則以為贖特為鞭扑輕刑設。五刑本無贖法,而以 穆王贖鍰之事為非。致堂胡氏則以為贖本為五刑 之疑者,而鞭扑輕刑則無贖法。二論正相反。然以《書》 之本文考之,固未見其專為五刑設,或專為鞭扑設 也。愚嘗論之,「五刑,刑之大者,所以懲創其罪愆;鞭扑, 刑之」小者,所以課督其慵怠。五刑而許之論贖者,蓋 矜其過誤之失。《書》所謂「罪疑惟輕」,所謂「五刑之疑有 赦」是也。鞭扑而許其論贖者,蓋養其愧恥之心。《記》所 謂「刑不上大夫」,東坡所謂「鞭撻一行,則豪傑不出於 其間。故士之刑者不可用,用者不可刑」是也。二者皆 聖人忠厚之意也。

《大學衍義補》

《明流贖之意》

《舜典》曰:「金作贖刑。」

或問朱熹曰:「贖刑非古法歟?」 曰:「古之所謂贖刑者,贖鞭扑耳。夫既已殺人傷人矣,又使之得以金贖,則有財者皆可以殺人、傷人,而無辜被害者何其大不幸也!且殺人者安然居乎鄉里,彼孝子順孫之欲報其親者,豈肯安於此乎?所以屏之四裔,流之遠方,彼此兩全之也。」

《呂刑》曰:「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 罰惟倍,閱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 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 閱實其罪。」

蔡沈曰:「皋陶謂罪疑,惟輕者降一等而罪之耳。今五刑疑赦,直罰之以金,是大辟、宮剕、劓墨皆不復降等用矣。舜之贖刑,官府、學校、鞭扑之刑耳。夫刑莫輕於鞭扑,入於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猶有可議者,則是無法以治之,故使之贖,特不欲遽釋之也。而穆王之所謂贖,雖大辟亦贖也,舜豈有是制?」 夏𠊨曰:「每條必言閱實其罪,恐聽者或不詳其意,止閱實其一而忽其他,故不嫌其費辭也 。」 董鼎曰:「舜既以五流而宥五刑矣,鞭扑之輕者乃許以金贖,所以養其愧恥之心而開以自新之路。曰眚災肆赦,則直赦之而已。穆王乃以刑為致罪,以罰為贖金,既謂五刑之疑有赦,而又曰『其罰若干鍰,則雖在疑赦,皆不免』」 於刑贖。五刑盡贖,非鬻獄乎?自是有金者,雖殺人可以無死,而刑者相半於道,必皆無金者也,中正安在哉?

臣按:《呂刑》之贖法,蔡氏本朱子意,謂《舜典》所謂贖者,官府、學校之刑耳,若五刑則固未嘗贖也,五刑之寬惟處以流,鞭扑之寬方許其贖,今穆王贖法,雖大辟亦與其贖免,曾謂唐虞之世而有是法,以為穆王巡遊無度、財匱民勞,至其末年無以為計,乃為此一切權宜之術以斂民財,夫子錄之蓋以示戒,而馬端臨乃謂熟讀此書,哀矜惻怛之意,千載之下,猶使人為之感動,且拳拳乎「訖富惟貧」 之戒,其不為聚斂征求設也審矣。且所謂「贖」 者,意自有在。其意「墨辟疑赦,其罰百鍰」 ,蓋謂墨法之中疑其可赦者,不遽赦之,而姑取其百鍰以示罰耳。繼之曰「閱實其罪」 ,蓋言罪之無疑則刑,可疑則贖,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