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9 (1700-1725).djvu/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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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閱其實也。」 又曰:「財者,人之所甚欲,故奪其欲以病之,使其不為惡耳,豈利其貨乎?」 此書大概所言哀民之罹于法,懼有司不能審克而輕用之,此意蓋期于無刑而非作刑也。臣竊以謂,馬氏之言,謂穆王之贖罪法非利其貨入,蓋因後世禁網深密,犯罪者多閱其實,有可疑者,則罰其所甚欲之金以貸其罪也。夫罪入五刑而可疑者,使富而有金者,出金以贖其罪可矣。若夫無立錐之民,而犯大辟之罪,何從而得金千鍰乎?如是,則罪之疑者,富者得生,貧者坐死,是豈聖人之刑哉?然則罪之有疑者,如之何則可。書固自謂上下比罪,上刑適輕下服。是即《虞書》罪疑唯輕也,奚用贖為哉?

《周禮:職金》:「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于司兵。」

臣按:《周禮職金》:「受士之金罰貨罰入于司兵。」 蓋因人之有犯于師士者當罰金與貨以贖罪,則入其金于司兵,以為治兵之工直。後世有罪者往往歸之內藏,以為泛用,或以為繕修營造之費,非古制也。

漢惠帝元年,令「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

臣按:《舜典》「金作贖刑」 ,非利之也,而後世則利之矣。惠帝令民有罪得買爵以免死罪,則是富者有罪,非徒有財而得免死,又因而得爵焉。嗚呼,是何等賞罰耶?

孝文帝納晁錯之說,募民納粟塞下,得以除罪。

臣按:錯之說欲以此使人重穀也,穀則重矣,刑毋乃輕乎?是知務農足以使民財之富,而不知輕刑適足以致民俗之嚚,此偏見曲說,識治體者所不取也。必不得已而救一時之急,非甚不得已不可也,事已則已可矣。

武帝天漢四年,令死罪人入贖錢五十萬,減死罪一 等。

臣按:辟以止辟,此二帝、三王立法之初意也。若死者而可以利贖,則犯法死者皆貧民而富者不復死矣,其他雜犯贖之可也。若夫殺人者而亦得贖焉,則死者何辜而其寡妻孤子何以洩其憤哉?死者抱千載不報之冤,生者含沒齒不平之氣,以此感傷天地之和,致災異之變,或馴致禍亂者亦或有之,為天地生民主者,不可不以武帝為戒。

宋制,凡用官蔭得減贖。太祖乾德四年,大理正高繼 申言:「《刑統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卜官親屬犯罪, 各有等第減贖,恐久恃先蔭,不畏刑章。今犯罪身無 官者,須祖父曾任本朝官,據品級等,乃得減贖。如仕 於前代,須有功德及民,為時所推,乃得請。」從之。太祖 又定流內品官任流外職,準律文,徒罪以上依當贖 法。仁宗至和初,詔「前代帝王後常任本朝官不及七 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聽贖。」

臣按:「宋朝贖法惟以待輕刑,非獨以優見仕之臣,凡其親屬亦蒙其澤,非獨以待當世之臣,雖前代之臣,其子孫亦得霑其惠。」

太宗淳化四年,詔「諸州犯罪或入金贖,長吏得以任 情而輕用之,自今不得以贖論。」

臣按:贖刑乃帝王之法,孔子修書載在聖經,蓋惟用之學校以寬鞭扑之刑,所以養士大夫之廉恥也。後世乃一概用之以為常法,遇有邊防之警則俾之納粟於邊,遇有帑藏之乏則俾之納金於官,此猶不得已而為之,是以《職金》納金貨於司兵之意也。若當夫無事之時而定以為常制,則是幸民之犯以為國之利可乎?然此猶為國也。今之藩臬州邑往往假以「繕造公宇、修理學校」 為名隨意輕重而取之。名雖為公,實則為己。朝廷雖有明禁,公然為之,恬無所畏。乞敕法司申明舊比,再有犯者,坐以枉法,終身不齒,庶幾姦弊少息乎!

臣按:贖刑,國初雖因唐制而贖以錢,五刑一十九等,自六百文以至四十二貫,第立制以為備而不盡用也,其後或隨時以應用而有罰米贖罪之比,然皆以貸輕刑爾,而真犯死罪者則否,是以一世之人得以安其室家之樂而無流徙之苦,役作於外者曾不幾時,限滿而歸者即復如舊,富者不以財而幸免,貧者「不以匱而獨死。」 其制刑視前代為輕,其用刑視前代為省。民心之親戴,國祚之綿長,豈無所自哉。

贖刑部藝文

《請除贖刑疏》
漢·貢禹

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汙,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 皆禁錮,不得為吏。賞善罰惡,不阿親戚,罪白者伏其 誅,疑者以與民。亡贖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內大化, 天下斷獄四百,與刑措無異。武帝始臨天下,尊賢用 士,闢地廣境數千里。自見功大威行,遂從耆欲,用度 不足,乃行一切之變,使犯法者贖罪,入穀者補吏。是 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盜賊並起,亡命者眾。郡國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