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2 (1700-1725).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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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求之,然心有精微,口不能授;性所解悟,筆不能盡。 假如有人與后夔、伶倫並世而生,亦豈能盡得其協 律和聲之法乎?後之儒者,病樂之不和,議欲更律。更 律之法,或取之絫黍,或求之古之度量。然絫黍之法, 漢制特以較《度量衡》,所謂「黃鍾之長、黃鍾之龠,黃鍾 之重」云者,特以明三物之與律相表裡耳,未嘗專言 絫黍以為律也。至於古之度與量,則周鬴、漢斛,與魏、 晉以來尺十有五種,相去且千年,其流傳至於今者, 是乎非乎?不可得而詳也。倘其果為古器,則不知造 此器之時,其於虞朝之同律度量衡,周王之攷制度, 果無纖毫之差乎?亦不可得而詳也。而方倀倀然於 千百載之後,搜求古雅之器於荒丘古墓之中,而自 以為得之,蓋亦疏矣。蓋律、度、量、衡雖曰相為表裡,然 至易曉者,度、量、衡也;至難知者律也。隨時而變易,屢 易而不害於事者,度、量、衡也。

假如古者度短量小衡輕,後世度長量大衡重,則當其或短或小或輕之時多取之,或長或大或重之時少取之而斂散,同此一器,何害於事乎?「周取民之制什一,漢取其五,秦取其大半。」 蓋病在於重斂,不必大其器也。

「一定而不易,易則害於樂者律也。」今失其難者而反 取則於其易者,失其不可易者而反取則於其屢易 者,何哉?竊以為必欲製律,必如杜夔、荀勖、阮咸、張文 收之徒,自有宿悟神解,如聽牛鐸而知其可以諧音, 聽玉磬而知其為閏月所造之類,而後可以語此。如 其不然,或專求之於累黍,或專求之於周鬴、漢斛、魏 「尺之屬,無異刻舟而尋劍也。」李照、胡瑗、房庶之說,皆 以黍求律者也。范蜀公力主房庶之說,以為照以縱 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則太長;瑗以 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釐六毫 則太短。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實千二百 黍,於管以為黃鍾之長,取三分則以「空,徑則無容受 不合之差。」校前二說為是,累千百言,大要不過如此。 愚請得而詰之:夫古人之制律管,皆有分寸,如十二 律管皆徑三分,圍九分,黃鍾之管長九寸,自大呂以 下以次降殺是也。然則欲制律,必先定分寸,而古今 之分寸不可攷矣。是以《隋書》因漢制之說,以一黍為 一分,則是十黍為一「寸,分寸既定,然後管之徑圍可 定;徑圍既定,然後律之長短可定。」瑗與照雖有縱橫 之異,然以黍定分,以黍之分定管之徑圍,則一也。今 庶既盡闢縱橫之說,而欲以是千二百黍亂實之管 中,隨其短長斷之,以為黃鍾九寸之管,取三分以度 空徑,則不知庶之所謂空徑三分之管,既非縱黍之 分,復非橫黍之分,則何以為分乎?未有分寸不先定 而可以制律者。如庶之所謂分,既非縱黍,復非橫黍, 則必別有一物為度以起分。倘別有一物為度以起 分,則只須以其三分為徑,以九十分之長為黃鍾之 管,而律本不因於黍矣,何煩實黍於管?又何煩於《漢 書》中增益八字,以求合千二百黍之數乎?此愚所以 未敢以為通論也。古律以竹為管,然竹有大小,其大 者容千二百黍,不能以寸;其小者不及千二百黍而 盈尺矣。故必先以黍為分度之,三分為徑,然後實以 千二百黍,則九十分其長為黃鍾之管矣。愚雖不能 曉鍾律,竊意古人以黍定律,其法如此。

大學衍義補

《權量之謹》

《舜典》:「同律度量衡。」

孔穎達曰:「律者候氣之管,而度、量、衡三者法制皆出於律。度有丈尺,量有斛斗,衡有斤兩,皆取法於律。」

蔡沈曰:「律謂十二律,六為律,六為呂。凡十二管,皆徑三分有奇,空圍九分,而黃鍾之長九寸,既以之制樂而節音,又以之審度而度長短,則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之審量而量多少,則黃鍾之管其容子穀秬黍中者,一千二百以為龠,而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 ,以之平衡而權輕重,則黃鍾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銖;「兩龠則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此《黃鍾》所以為萬事根本。諸侯之國,其有不一者,則審而同之也。

臣按:「律者候氣之管,所以作樂者也,而度量衡用以度長短、量多寡、稱輕重」 ,所用於律不同,而帝世巡守所至同律而必及於度量衡,何哉?蓋以度、量、衡皆受法於律,於此審之,三者之法制皆與律同,斯為同矣。誠以是三物者,其分寸、龠合、銖兩皆起於黃鍾,而與候氣之律同出於一。按律固可以制度、量、衡,而考《度量衡亦可以制律,此聖人制律而及度量衡之本意也。然聖人不徒因律而作樂,而用之於郊廟朝廷之上,而又頒之於下,使天下之人用之以為造作、出納、交易之則焉,其作於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