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2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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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常制,其頒於下也有定法。苟下之所用者與上之所頒者不同,則上取於下者當短者或長、當少者或多、當輕者或重,下輸於上者當長者或短、當多者或少、當重者或輕。下虧於民,上損於官,操執者有增減之弊,交易者有欺詐之害,監守出納者有侵剋賠補之患,其所關係蓋亦不小也。」 是雖唐虞之世,民淳俗「厚,帝王為治尚不之遺,而況後世民偽日滋之時乎!乞敕所司,每正歲申明舊制,自朝廷始,先校在官之尺、量、斗、斛、權衡,使收受民間租稅器物,不許過則。又於凡市場交易之處,懸掛則樣,以為民式。在內京尹及五城兵馬司官、在外府州縣官,每月一次校勘。憲臣出巡所至,必令所司具式呈驗,公」 私所用。有不如式者,坐其所司及所造所用之人。是亦王政之一端也。

《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 孫。關石和鈞,王府則有。」

蔡沈曰:「典則,治世之典章法度也。百二十斤為石,三十斤為鈞,鈞與石五權之最重者也。關通以見彼此通同,無折閱之意;和平以見人情兩平,無乖爭之意。言禹以明明之德君臨天下,典則法度所以貽後世者如此。至於鈞石之設,所以一天下之輕重而立民信者,王府亦有之,其為子孫後世慮,可謂詳且遠矣。」

臣按:聖人本律作器以一天下者,非止一鈞石也,而《五子所歌》舉大禹所貽之典則,止言鈞石而不及其他,何哉?先儒謂「法度之制始於權,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 ,是權衡者又法度之所出也,故以鈞石言之。嗟夫,萬物之輕重取信於權衡,五權之輕重歸極於鈞石,是雖一器之設,而與太宰所掌之「《六典》《八則》」 ,同為祖宗之所敷遺,承主器而出治者,烏可荒墜先祖之緒哉?

《周禮》:內宰:「凡建國,佐后立市,陳其貨賄,出其度量。」 合方氏「掌達天下之道路,同其數器,壹其度量。」 大行人,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十有一歲同度量、 同數器。

臣按:「三代盛時所以制度量以定長短多寡,以取信於天下者,非但王府則有,凡諸侯之國、道路之間莫不有焉。天子時巡則自用一侯國之制,非時巡之歲則又設官以一市井道路之制焉。」 是以當是之時,一器之設、一物之用,莫不合於王度而無有異同,否則非但不可行且有罪焉,此天下所以一統也歟。

典瑞璧羨以起度。

《玉人璧羨》度尺好,三寸為一度。

鄭元曰:「羨者,不圓之貌,蓋廣徑八寸,袤八尺,以起度。」

蔡元定曰:「按《爾雅》:『肉倍好謂之璧。羨,延也』。此璧本圜,徑九寸,好三寸,肉六寸,而裁其兩傍各半寸,以益上下也。其好三寸,所以為璧也。裁其兩旁,以益上下,所以為羨也。袤十寸,廣八寸,所以為度尺也。以為度者,以為長短之度也。則周家十寸、八寸皆為尺矣。陳氏言『以十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八寸』」 之尺起度,則八尺為尋,倍尋為常。王昭禹曰:「夫度,在禮則起於璧羨,在樂則起於黃鍾之長。」 先王以為度之不存,則禮樂之文熄,故作璧羨,使天下有考焉。

臣按:班固《漢志》,「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 《孫子算術》:「蠶所吐絲為忽,十忽為一絲,十絲為一毫,十毫為一釐,十釐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 ,則尺固當以十寸為正。矧?天地之數生於一而成於十,十者天地之足數也,以是為度以定萬物之長短,豈非一定之理,中正之道哉?璧羨既起十以為丈引,又起八以為尋常,則非一定矣。設欲用八,去其十之二,是則八也,又何用別為之制哉?臣愚以為璧羨雖古人之制,然宜於古而未必宜於今也。請凡今世所用之尺,一以人身為則。謹考許慎《說文》:「寸,十分也。」 人手卻一寸動衇,謂之寸口。十分為寸,「則十寸為尺也。宜敕有司考定古法,凡寸以中人手為準,鑄銅為式,以頒行天下。凡所謂八寸六寸之尺,雖古有其制,皆不得行焉。則用度者有定準,製造者有成法矣。」 或曰:「人之手有長短,體有肥瘠,烏可據以為定哉?」 曰:自古制度者,或以累黍,或以絲忽。地之生黍,豈皆無大小?蠶之吐絲,豈皆無粗細。何獨致疑於人身哉。且身則人人有之。隨在而在。擬寸以指。擬尺以手。雖不中不遠矣。

栗氏為量,改煎金錫則不秏。不秏然後權之,權之然 後準之,準之然後量之,量之以為鬴,深尺,內方尺,而 圜其外,其實一鬴;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