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2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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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故其在位者以謹權量為務。史謂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釣於架,植鐶於衡,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於是更鑄新式,悉繇累黍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繇是觀之,可見古昔好治之君,莫不愛民。其愛民也,凡官吏可藉以「害民者,無不預為之禁革,則雖一毫之物不使過取於民。彼其具文移,著律例,約束非不備,刑罰非不嚴,然利之所在,人惟見利而不見害,往往法外以巧取,依法以為姦。孰若每事皆立為一法,如宋人之於權衡,必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又俾操執者卻立以視,而不得抑按,噫使凡事事皆準此」 以立為之法。則官吏無所容其姦。而小民不至罹其害矣。

程頤曰:「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謹權、審量、讀法、平價 皆不可闕。」

朱熹曰:「所謂文章者,便是文飾,那謹權、審量、讀法、平價之類耳。」

臣按:程子謂「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謹權、審量皆不可闕」 ,朱子謂「文章便是文飾」 ,那謹權、審量之類,然但言文章而不及綱紀,臣竊以謂權而謹之、量而審之,使其長短適平、多寡酌中,固是文飾之意,然於操執之時或鉤錘之轉移、衡尾之按抑、收放之際或斛面之加淋、旁庣之搖撼,則是無綱紀矣。是知聖人為治無一善之徒行,無一法之徒立。「一器之設雖小也,而必正其制度;一物之用雖微也,而必防其病弊。惟恐一事之或失其宜,一民之或被其害。此所以鉅細精粗無不畢舉,上下四方無不均平也」 歟。

以上權量之「謹」 ,臣按:舜巡守,同律度、量衡,而此止云「權量」 而不及度者,蓋《論語》敘武王之行政,止言「謹權量」 ,朱子註《孟子》引程子之言,亦止言謹權審量而不及度。意者權量之用,比度為切歟?不然,則舉二以包其一也。

明林應翔衢州政事志

《總論度量權衡》

「古之斗斛秤尺定於天,今之斗斛秤尺定於人,人之 意何所不至?」以意定斗斛秤尺,而長短輕重紛然淆 亂矣。是故古者聖王取而定之於天,天有自然之斗 斛秤尺,而人不知,由地中之氣而知之。地氣自十一 月冬至夜半子時一陽氣動,先期截定竹管,徑三分 有奇,空圍九分,長九寸,為黃鍾之管,以葭莩灰實其 「管端,一陽氣至而管端灰飛,則真黃鍾之管矣。」然後 自大呂以下十一律,皆依黃鍾九寸之法,以次減短, 而音樂從此定矣。由是以黃鍾審量,則九寸管中容 上黨秬黍一千二百以為龠,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 升為斗,十斗為斛,此斗斛之所由定也。以黃鍾平衡, 則九寸管中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銖。兩龠, 則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 石。此衡秤之所由定也。以黃鍾審度,則九十分黃鍾 之長。一為一分,而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 丈為引。此丈尺之所由定也。斗斛秤尺,皆定於黃鍾, 故曰:「黃鍾為萬事根本。」《尚書記》:「虞舜同律度量衡,重 黃鍾也。重黃鍾,所以尊天也。」邇者在市在鄉,斗斛每 石多或重百數十斤,少或九十五斤,或八十斤;秤多 或二十四兩,或二十兩,少或十五兩十四兩。尺長或 一尺二「寸,短或八寸,其輕重長短,各處不齊,此非太 平之象也。謂之太平,則必萬法皆平。今之斗斛秤尺 如此,法已亂矣。茲欲候氣冬至,而取法於黃鍾,則誠 難之。」但著為令,使秤定為十六兩,石數難依古四鈞 之法,定為百斤;丈尺難依古六寸、八寸之式,定以十 寸為尺。令在市在鄉,較若畫一,庶乃得其平乎?猶有 說焉,總一市價也,而有官價,有時價,已非所以為名 矣。至於給價之時,吏或虛其銖兩,而差役赴市,其弊 尤多。大抵弊在取贏於鋪行,而故以濫惡者進,「用八 釐等八色銀穪而出,用二十四兩秤穪而入,外則使 負販之夫空擔而歸,內則使肉食之尊投著而起」,此 其事最細而最當究心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