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4 (1700-1725).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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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之堂夏有室,則商周亦從可知矣。四隅之阿,四柱複屋,則上員下方亦從可知矣。以夏后氏之堂脩二七廣益以四分脩之一。周人明堂東西九筵,南北七筵觀之,則知商人重屋,堂脩七尋,其廣九尋明矣。或以四增一,或以七加二,所謂不相襲禮也。要之,五室以象五行,四戶以象四序,八窗以應八節,上員下方「以法天地之形」 ,此三代明堂之大致也。

堂脩二七,廣四脩一。

趙氏曰:「堂,言中間之明堂也;東西言廣,廣,闊也;南北言脩,脩,深也。古人以六尺為步,以九尺為筵,以八尺為一尋,其數不可易也。其脩二七,謂堂深兩個七步,計十四步,以尺計之,則深八丈四尺也。廣四脩一」 者,蓋夏度以步堂脩十四步,今東西之廣,如脩之外,又益以四分脩之一,且南北為脩,以十四步四分之一,分得三步半。以十四步又益以三步半,則堂廣十七步半。以尺計之,則一十丈五尺也。

五室三四步四三尺。

趙氏曰:「五室,《注》謂堂上為五室,象五行。木室於東北,火室於東南,金室於西南,水室於西北,土室於中央」 是也。三、四步,言室之深;四、三尺,言室之廣也。謂四角四室,其深皆三步,其廣如步之外,又益之以三尺;中央土室,其深四步,其廣如步之外,又益之以四尺。三步三尺,言四室脩廣;四步四尺,言中室脩廣也。四室脩當一丈八尺,廣當二丈一尺;中室脩當二丈四尺,廣當二丈八尺。通計五室,則南北共深六丈,東西共廣七丈。但中間既為明堂,又為土室,意者土室包在明堂之內也。此所計丈尺,係五室四角相接,無路可通,所以《環溪圖》於四室角皆約空一筵或一步者,不為無見也 。鄭鍔曰:「康成已謂世室為」 宗廟,又於五室言五行之神,何耶?彼以為太廟明堂,周制故也。且以其制雖同,然亦不可以處祖先之處而處五行之神。然則此言五室者,蓋宗廟之神所處之室,如後世某宗之室也。所以不記其數者,夏人遠矣。世室之制大略如是也 。《毛氏》曰:「堂脩十四步,而五室之脩止於十步;堂廣一十七步半」 ,而五室之廣止於七丈者,留其餘以為四旁中央之往來故也 。王氏《詳說》曰:「夏之世室,堂脩二七,為南北十有四步;廣四脩一,為東西十有七步半,則是一堂脩不過八丈四尺,廣不過十丈五尺矣。堂上五室,中央一室,脩四步,廣四步四尺;四角四室,脩三步,廣三步三尺,則是南北三室不過六丈,東」 西三室不過七丈矣。每室之間,脩不過丈八,廣不過丈八,尺加三而大室所加,脩廣之外不過一尺耳。曾不謂宗廟之室所以安乎神靈,而王之所以為祼者,即丈八之地而可為乎?

九階:

趙氏曰:「九階」 ,謂世室以南面三階,東西北各二階,是為九階。《明堂位》云:「三公中階之前,北面東上。諸侯之位,阼階之東,西面北上。諸伯之國,西階之西,東面北上。」 據此則南面三階可證也 。《圖說》曰:室有九階也。

四旁兩夾窗,

趙氏曰:「四旁兩夾窗」 者,謂窗助戶為明。言四旁者,謂五室,室有四戶,之旁皆有兩夾窗,每戶夾以兩窗,則五室二十戶、四十窗也。

白盛。

鄭康成曰:「蜃,灰也。盛之言成也。以蜃灰堊牆,所以飾成宮室 。」 鄭鍔曰:「五室皆用白灰以盛之,故曰白盛。」

《門堂》?三之二。

趙氏曰:「門堂,如門樓之類。裏面起成廳堂,外面須起門樓,出入其中,亦有堂有室也 。」 毛氏曰:「門側又有堂室,《爾雅》所謂『門側之堂謂之塾,《書》所謂右塾左塾,則堂與室為左右之塾矣』。」 正室之堂既為五室,不容聽政於其中,又不容憩息,故令門側為之堂,以聽政事,為之憩息也。《疏》謂「五室十二堂」 ,謂五室則然,謂十二堂則當十有二門,非矣。此泥於《月令》之文。大抵聽朔不過於居其堂而已。假令春三月居東門之堂,則夏居南門之堂,閏月居門亦然 。易氏曰:「言門側之堂,取數於正堂之南北,其脩為十有四步;三分取二,則門側之堂其脩為九步二尺;正堂之東西,其廣為十七步半;三分取二,則門側之堂其廣為十一步四尺」 ,此門堂之制。

室:三之一:

趙氏曰:「室」 ,《注》謂兩室與門各居一分。據此則室有兩室,如門樓兩旁夾室,門堂居上堂三之二,室居正堂三之一,皆小故也。但不知「三之一」 指一室之數,或兩室共三之一 。陳祥道曰:「是室也,非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