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長安志》:豐宮,文王宮。《詩》曰:「既伐于崇,作邑于豐宮。」 在雍州鄠縣東三十五里。
「周天子布政於明堂,其內為六寢,六宮、九室。」有東宮、 西宮,其別宮又有蒿宮。
按《周禮考工記》:「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
〈訂義〉鄭鍔曰:「此言周人明堂之制。明堂者,布政朝諸侯之宮。謂之明者,聖人以文明之德致文明之治,以言其面則嚮明,以言其位則繼明,以言其祀則明禋,以言其政教、賞罰、道德、人倫無所不明,故得以坐明堂而有天下。 賈氏曰:『夏度以步,殷度以尋,周度以筵,是王者相改』。」
東西九筵,南北七筵。
王昭禹曰:「東西九筵,則明堂其廣凡八丈一尺矣;南北七筵則其深凡六丈三尺矣。」
堂崇一筵。
鄭康成曰:「周堂高九尺。」
五室,凡室二筵。
鄭鍔曰:「中為五室,一室之廣各一丈八尺。此五室當如康成上文五行之說。蓋明堂者,祀上帝之所,五方之帝,宜各有室焉,與夏之世室所謂五室異矣 。」 聶崇義曰:「四角之堂,皆於太室外接四角為之,則五室南北止有二筵,東西各二筵,有六尺乃得其度。若聽朔之堂,必於木火等室,若閏月則闔門左扉,立其中而」 聽朔焉。故鄭云:「於文王在門謂之閏。」
室中度以几,堂上度以筵,宮中度以尋,野度以步,涂 度以軌。
賈氏曰:此《記》據周而作,故備於周而略於夏、殷,下文皆據周而說 。陳用之曰:「夏度以步,商度以尋,周人兼用之 。」 鄭鍔曰:「此言周制內而宮室,外而野,因宜取數,或取諸身,或取諸物,其所度各異也。尊者所憑,以為安几也。《禮》有五几,《書》有四几之文,常設於行禮之際,使尊者憑之,則几之尺寸短矣。一室之中,不欲其廣」 ,取足以隱几為安可也,故其度以几。筵之制,短不過尋,長不過丈,中者不過九尺,則筵於几為長矣。堂則賓主所會,揖遜雍容於其間,燕饗飲食於其上,取足以肆筵為禮可也,故其度以筵。宮室之制,合而名之曰「宮。」 宮之中則有室焉,然則宮宜大於室矣。尋,八尺也。凡人張臂六尺,張足八尺。宮者,人所處則度其地,以容足為法焉,故其度以尋。野則分畫為田,以授農夫,而田以畝為率,自六尺之步積而至於步百為畝,是為一夫所受之田。此野中所以度以步。涂雖人之所行,然不足以容車,則狹矣。一車之軌,其廣八尺,經涂以容九軌為度,環涂以容七軌為度,野涂以容五軌為度,此涂所以度以軌。蓋制度之立,由數而起,而數之所用,在身在物者,長短廣狹,各有其宜,從宜適用,先王立法,豈苟然哉 !毛氏曰:「室狹而隱,人以燕居,而几長一丈 。」 王氏《詳說》曰:「宮者,總堂奧阼之稱,非筵几所設之處 。」 趙氏曰:「宮中,吾身蟠屈之地,非几筵所設之處,故度以尋,取伸臂而尋之義。」
廟門、容大扃七個
鄭鍔曰:「此言門之廣狹 。」 陳用之曰:「廟門者,大宗廟之門 。」 鄭鍔曰:「扃,所以舉鼎者也。有牛鼎,有膷、臐、膮之鼎。鼎有小大,則扃有長短 。」 鄭康成曰:「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每扃為一個,七個二丈一尺。」
賈氏曰:此約漢制度 。陳用之曰:「鄭氏謂大扃。」
「為牛鼎之扃,小扃」 膷鼎之扃,無所經見。古人以扃為外閉之關,其小大之制,未聞知廟門之大,而闈門之尤小爾。
《闈門》容小扃參個。
鄭康成曰:「廟中之門曰闈。小扃,膷鼎之扃,長二尺,參個六尺 。」 陳用之曰:「闈則旁出之小門。《爾雅》曰:『宮中之門謂之闈』。」 先儒謂相通小門是也 。鄭鍔曰:「廟中以祭為主,而祭以牛鼎為主,故取足以容鼎也。」
「路門」,不容乘車之五個。
陳用之曰:「《路門》者,路寢之門 。」 鄭鍔曰:「路,大也。王寢在是,故以大言之 。」 鄭敬仲曰:「大寢之門謂之路門者,寢者,天子入而安身之地,靜而復於道也。」
陳用之曰:「路門不容乘車之五個,則自乘車四。」
個以上,而下五個之數,惟所取之。然以乘車之度,六尺有六寸計之,自四以上,其數已廣於應門二徹之三,理宜不然。鄭氏求其說而不得,謂兩門乃容之,非也。然則所謂「乘車之五」 ,豈三字之誤歟?鄭康成曰:「乘車廣六尺六寸,五個三丈三尺」 ,言不容者,是兩門乃容之,則此門半之,丈六尺五寸。鄭鍔曰:「此與《大司徒》言其家可任者二家五人之意同。言路門之大,足以容兩車之半而已。」
《應門二》《徹參》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