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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大型活動因疫情關係而被取消或延期,或改以其他方式(如通過互聯網)舉行,包括往年於5月在黑沙海灘進行的音樂活動及原定於6月下旬舉行的中葡論壇會議。其中部分活動由政府部門主動取消或延期,民間團體亦響應特區政府的呼籲取消相關活動(詳見被上訴實體作出答辯時提交的載於本案卷第36頁的資料),以減少人群聚集,降低病毒傳播的風險。

我們從法律層面上來看被上訴實體是否可以不容許舉行集會活動。

應該指出的是,發起人擬舉行的集會帶有聚集人群的目的,這是由集會本身的特性而決定的。

立法者並未對集會作任何法律定義。一般來講, 集會是指"一群人為實現交流看法、討論和形成集體意見的共同目的而在某處聚集的行為。換句話說,集會指的是聆聽演講及/或討論意見的人不具持久性(通常是有計劃有組織)地匯集在一起,並以維護觀點或者其他共同利益和形成集體意見為目的"。[1]某些人只是簡單地聚集在一起並不足以界定存在集會,它有別於偶然性的簡單相遇或聚集。

  1. António Francisco de Sousa著:《Direito de Reunião e de Manifestação》,2009年,第16頁及第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