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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集會是一群人聚集在一起交流看法、闡述和討論意見以及表達意願的活動,並不是任何人群的聚集都可稱為集會。因此,召集集會者必然帶有聚集人群的目的,故集會在一定程度上亦以此為目的。

在澳門全社會努力對抗疫情,多月來付出巨大代價,目前仍需緊守嚴防,避免又一波疫情來襲的大環境下, 帶有聚集人群目的的集會會否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呢? 被上訴實體必須容許集會的舉行,而無視目前防止疫情反彈以及社區傳播的實際需要嗎?

《傳染病防治法》的目的是"旨在通過貫徹預防優先、妥善醫療的防治結合原則,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特區政府對此負有當然的責任。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特區政府可以採取《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各項措施,包括要求入境人員申報健康狀況、出具有效的有關傳染病的醫生證明(第10條),命令感染、懷疑感染或有受到感染危險的人士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限制他們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第14條),甚至進行強制隔離(第15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