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尚未校对
先為重的政策。當然,對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限制必須慎重和嚴謹,僅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適用特別措施(詳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會刊,第一組,第II-77期,2004年2月5日)。
由此可知,在制定《傳染病防治法》的過程中,立法者對政府採取相關措施會限制某些基本權利和自由(特別是集會權、流動自由和進出特區的自由)的可能性進行了特別考量。但即便如此,仍然立法允許適用這些措施,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和優先性顯而易見。應該說,在面對傳染病的傳播風險時,立法者決定以公共利益為先,允許對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以保障公共衛生和健康。
換言之,出於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考慮,政府應當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可以在緊急情況下限制包括集會權在內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行使。
誠然,行政長官沒有作出批示命令限制舉行有人群聚集的活動。
如前所述,限制人群聚集的活動,僅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以適用。那麼限制該等活動是否有緊急性呢?
事實上,由於疫情的原因,居民都盡量減少外出;儘管當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