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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這些指引的內容,除了注意個人、家居和環境衛生以及佩戴口罩以外,重點還在於避免人群聚集/聚會,避免到人多擠迫的地方逗留,盡量與他人保持一定距離,為此政府還暫停開放公園內所有室內場所,暫停開放公園內可導致市民聚集的設施,暫停所有群聚性的活動,並管制進入公園的人流。(下劃線為我們所加)

所有個人及私人實體,尤其是公共部門,均有義務遵守上述指引,否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

換言之,雖然行政長官並未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3條至第25條的規定採取措施,限制有人群聚集的活動,但所有個人及公共或私人實體仍有義務遵守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所發出的指引,避免人群聚集。

如前所述,本案涉及的活動是以聚集人群為目的的集會。

根據上訴人向警方所作的預告,報稱參與聚會人數達300人,集會時間為五小時。

作為長期以來負責處理集會或示威事宜並維持活動的良好秩序的有權限機關,治安警察局局長在被上訴批示中指出,集會或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