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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CPSSD-70019450 大清宣統新法令三十五卷 第三册.pd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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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鎭設正執法官並聲明如有應行損益暨未盡事宜仍隨時奏明辦理在案現 陸軍編練成鎭者均經設正執法官惟各省未成鎭之混成協及獨立協尙無執法 員缺查編練陸軍以成軍成鎭爲準則各省現編混成等協原出一時權宜爲將來改 鎮之基礎與經久常行者不同是以定章未議設立執法之官刻當訓練之時各混成 等協旣難驟成軍鎭而一切事司法上應辦事宜端繁重關繫甚鉅固未便令他 官兼任更不容使司法虛懸自須添專員經理方足以維軍記而免疏誤擬請嗣後 各省所編之混成協獨立協於未成鎭之前均暫設副執法官一員專理一切軍事司 法事宜暫以同正軍校充任薪水擬參照陸軍營制餉章正執法官所支數目量爲減 少月支薪水銀六十兩並設司事生一名司書生二名護兵二名以資佐助司事生等 薪餉悉照定章支給侯編練成鎭後再改照鎮制辦理如蒙 兪允擬由臣部通行各 省鷄照辦理謹奏宣統元年閏二月初六日奉 旨依議欽此

●● 憲政編查館奏遵 旨議覆國籍條例摺倂清單

本年二月十八日准軍機處鈔交奉 旨外務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奏擬訂[[國籍條 例]]繕單呈覽一摺著憲政編查館迅速覈議具奏單併發欽此據抄錄原奏清單前 來仰見 朝廷涵育民生懷遠招攜之至意欽佩莫名臣 等竊維國以得民爲本民以 著籍爲本自來言戶籍者不過稽其衆寡辨其老幼以令賦以起職復而已國籍之 法則操縱出入之間上係國權之得失下關民志之從違方今列國並爭日以闢土殖 民互相雄長而中國獨以人民繁應貿遷耕墾徧於重瀛衡量彼我之情揚榷輕重之 際固不必以招徠歸附爲先而要當以懷保流移爲貴此則今日立法之本義也原奏 所稱各國國籍法有地脈系血脈系卽是屬地屬人主義因兩義相持必生柢觸故雖 各有注重之端而不能無折衷之制然各國卽取折衷主義而仍不出於屬地屬人二 者範圍以内故當施行之際往往易生難之端而各國通例必先定一法律以保護 己國人民與限制他國人民此但準乎本國情勢之所宜而固不能期他國之盡相合 也今原奏擬訂國籍條例四章以固有籍入籍出籍復籍爲綱而獨採折衷主義中注 重血脈系之辦法條理分明取裁允當所擬施行細則亦係參照年交涉情形藉免 |牴牾起見臣等謹督館員逐條核議尙風安協可行性是法律務期久遠推求不厭精 詳現在我國民法尚未頒布領事裁判權尚未收回惟此項條例與爲維繫必須行 之以簡而事無不賅持之以通而勢無或阻下可副編氓歸嚮之忱上可彰法律明 之效應幾推行盡利内外相安臣等謹本此義量爲增損改爲國籍條例二十四條 行細則十條謹繕清單恭呈 御覽伏候 欽定頒行謹奏宣統元年閏二月初七日 奉旨著依議欽此

謹將酌擬 大清國籍條例繕具清單恭呈 御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