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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CPSSD-70019450 大清宣統新法令三十五卷 第三册.pd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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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固有籍

第一條 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一生而父爲中國人者

二生於父死以後而父死時爲中國人者

三母爲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 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 其生 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見之棄兒同

第二章 入籍

第三條 凡外國人具備左列各款願入中國國籍者准其呈請入籍

一寄居中國接續至十年以上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照該國法律爲有能力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有相當之資財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五照該國法律於入籍後卽應銷除本國國籍者

其本無國籍人願入中國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前項第一第三第四 款者爲合格

第四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國者雖不備前條第一至第四各款得 由外務部民政部會奏請 旨 特准入籍

第五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爲入籍

一婦女嫁與中國人者

二以中國人爲繼父而同居者

三私生子父爲中國人經其父認領者

四私生子母爲中國人父不願認領而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爲入者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爲限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 爲入籍者以照該國法律與未成年及未爲人妻者爲限

第六條 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應隨同入籍人一併作爲入籍其照該 國法律並不隨同銷除本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若其妻自願入籍或入籍人願使 其未成年之子入籍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至第四各款准其呈請入籍 其入籍 人成年之子現住中國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至第四各款並准呈請入籍

第七條 凡婦人有夫者不得獨自呈請入籍

第八條 凡入籍人不得就左列各款官職

一軍機處內務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