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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實。故於民法施行前發生之事實。有關於權利之成立者。縱令依新民法已不復有此效力。仍繼續其效力。通常謂之新法不害旣得權。然法規依新法規定某事實有關於某法律關係之廢止或變更者。如此事實於新法支配之下發生時。縱令其法律關係於舊法時已成立者。卽有使某法律關係廢止或變更之效力。例如民法以前之夫婦關係。可依新民法之規定。離婚或改用分別財產制是也。
B.法規直接關於權利。卽直接規定其內容效果及其存廢者。關於將來者。卽明定此種權利將來須具有此種內容效果以及存在或不存在。關於已成立之此種權利。卽明定此後須具有此內容此效果或從此廢止(例如德民施一八一條關於所有權之規定。一九九條關於夫婦扶助義務之規定)。
3.依法規所定之標的而爲區別者。
A.債權之內容。依其成立時之法律(德民施一七〇夫婦財產契約亦同德民施二〇〇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