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S RES 1976(2011) C.pd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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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国、禁毒办、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索马里政治事务处(联索政治处)和区域组织协助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和各地区当局,在从事与海盗相关的陆地活动的缺乏法纪的地区建立治理体制、法治和警察控制,并请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和各地区当局加强它们在这方面的努力;
  2. 各国和区域组织支持索马里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以此帮助永久消除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非法活动,特别是在伊斯坦布尔索马里海盗问题会议提出的优先领域中;
  3. 各国和区域组织继续为索马里提供支持和援助,以便它根据区域行动计划努力发展本国的渔业和港口活动,并为此强调尽早根据《公约》界定索马里海域的重要性;
  4. 回顾以上序言部分第 6 和 7 段和第 1950 (2010)号决议执行部分第 2 段,请秘书长在 6 个月内提交报告,说明保护索马里自然资源和水域的情况和有关在索马里沿海进行非法捕鱼和非法倾倒、包括倾倒有毒物质的指控,同时考虑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其他有关机构和组织以前就此进行的研究,并表示安理会准备不断审视这一问题;
  5. 敦促各国自己或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框架内,积极考虑对非法捕鱼和非法倾倒、包括倾倒有毒物质的指控进行调查,以期起诉受其管辖的人犯下的此种违法行为;
  6. 呼吁与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的各国和区域组织进一步加强协调,以有效威慑、防止和应对海盗的袭击,包括通过海盗问题联络组这样做;
  7. 鼓励与过渡联邦政府合作的各国和区域组织协助索马里加强它的海岸保卫能力,特别是在获得安理会第 751(1992)号第 1907(200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必要批准后,支持开展陆地沿海监测工作,并在这方面酌情加强与索马里各地区当局的合作;
  8. 呼吁各国、区域组织、联合国、海事组织和其他相关伙伴提供一切必要技术和财务支持,以执行《吉布提行为守则》、2010 年 10 月各国部长在毛里求斯商定的东部和南部非洲和印度洋海上安全区域行动计划和海盗问题区域联络组的区域需求评估报告,确认该区域各国在这些文件中表达的利用一切手段,包括起诉和监禁,来打击海盗行为的政治意愿;
  9. 赞扬航运业与海盗问题联络组和海事组织合作,努力制订和分发《索马里沿海和阿拉伯海海域阻止海盗行为的最佳管理做法》,强调航运业采用所提出的最佳做法至关重要;
  10. 敦促所有国家,包括该区域各国,在本国法律中将海盗定为犯罪,强调必须将挑唆、协助、合谋和试图施行海盗行为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