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S RES 1976(2011) C.pd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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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确认海盗是受普遍管辖的罪行,并就此再次呼吁各国积极考虑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起诉在索马里沿海抓获的海盗嫌犯和监禁被定罪的海盗;
  2. 强调需要调查和起诉那些非法资助、计划和组织索马里沿海海盗袭击的人或从中非法获益的人,确认按国际法的界定,个人和实体挑唆或故意协助海盗行为即是参与海盗行为,表示安理会打算不断审查当这些个人和实体符合第 1844(2008)号决议第 8 段规定的列名标准时对其采取定向制裁的可能性;
  3. 各国各自或与区域组织、禁毒办和国际刑警组织合作,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审查用于在海上扣押海盗嫌犯的本国法律框架,以便确保本国法律中有合理的程序,并请各国审查本国关于保存可用于刑事起诉的证据的程序,以确保这些证据可被法庭接受,并鼓励海盗问题联络组协助这一工作;
  4. 还请各国和区域组织各自或与禁毒办和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协助索马里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加强其反海盗执法能力,包括执行反洗钱法,建立金融调查股和加强刑侦能力,以此打击参与海盗活动的国际犯罪网络,并为此强调,需要支持对那些非法资助、计划、组织索马里沿海海盗袭击或非法从中获益的人进行调查和起诉;
  5. 着重指出,必须继续进一步收集、保存并向有关当局递交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证据,欢迎海事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航运团体开展工作,协助为海员提供关于发生海盗行为后保护犯罪现场的指南,并指出让海员在刑事诉讼中作证对于成功起诉海盗行为至关重要;
  6. 敦促各国和国际组织为反海盗执法目的,交流证据和信息,以便确保有效起诉海盗嫌犯和监禁被定罪的海盗;
  7. 各国、禁毒办和区域组织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规定,考虑采取措施,协助移交海盗嫌犯以进行审判和移交被定罪的海盗以进行监禁,包括通过有关移交协议或安排这样做,赞扬海盗问题联络组迄今为此做出的努力;
  8. 欢迎索马里国家和地区当局准备相互开展合作并与已经起诉海盗嫌犯的国家合作,以便能依循适用的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国际法,根据适当的囚犯移交安排,把被定罪的海盗遣返回索马里,在这方面确认塞舌尔政府同索马里国家当局和地区当局进行了讨论,原则上商定了一个法律框架,用于在塞舌尔进行起诉和定罪后向索马里移交被定罪的海盗,鼓励各国继续在这方面做出努力;
  9. 敦促各国、禁毒办(根据捐助方提供的支助)和区域组织统筹集中国际援助,以加强索马里的监狱能力,包括在短期内在邦特兰和索马里兰增建监狱,请禁毒办根据相关国际人权标准继续为监狱人员提供培训,并继续监测遵守这些标准的情况;
  10. 过渡联邦政府在禁毒办的协助下,制订和通过一整套反海盗法,并在这方面欢迎邦特兰采取的积极步骤和索马里兰取得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