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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447-魏徵-羣書治要-16-0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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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

異章服以爲戮,民不犯。何治之?至今法有肉刑

三,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姧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

德之薄而敎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

而愚民陷焉。《詩》曰:『凱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

過,敎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爲善而道無

由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

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爲民父母之意

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善乎!孫卿之論刑也,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