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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7-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2.djvu/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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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等勲官為一官所降亦不得過四等此二

 官犯者各降四等為法不在通計之限

若官盡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聴以贖論叙限各從

後犯計年

 䟽議曰謂用官當免並盡未到叙日更犯流

 罪以下者聴以贖論以其年限未充必有叙

 法故免决配聴依贖論本犯不合贖者亦不

 得贖

 問曰此條内有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