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尚未校对
四等勲官為一官所降亦不得過四等此二
官犯者各降四等為法不在通計之限
若官盡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聴以贖論〈叙限各從〉
〈後犯計年〉
䟽議曰謂用官當免並盡未到叙日更犯流
罪以下者聴以贖論以其年限未充必有叙
法故免决配聴依贖論本犯不合贖者亦不
得贖
問曰此條内有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者
四等勲官為一官所降亦不得過四等此二
官犯者各降四等為法不在通計之限
若官盡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聴以贖論〈叙限各從〉
〈後犯計年〉
䟽議曰謂用官當免並盡未到叙日更犯流
罪以下者聴以贖論以其年限未充必有叙
法故免决配聴依贖論本犯不合贖者亦不
得贖
問曰此條内有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