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4-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9.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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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議曰有人隱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潜投犯

 狀以告人罪無問輕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

 注云謂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

 棄置懸之俱是謂或棄之於街衢或置之於

 衙府或懸之於旌表之類皆為投匿之坐假

 人姓名經官司判入言告人罪從違令科非

 是投匿所以科違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絞告

 期親卑㓜減凡人二等大功減一等小功以

 下以凢人論匿名書告他人部曲奴依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