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4-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9.djvu/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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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是大功相犯不合減一等二等他皆倣此

 告緦麻以上親部曲奴即依減法

得書者皆即焚之若將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

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輙上聞者徒

三年

 䟽議曰匿名之書不合檢校得者即須焚之

 以絶欺詭之路得書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

 一年官司既不合理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處

 徒二年被告者假令事實亦不合坐若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