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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5-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0.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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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充用其有私家自作致有不平而在市執

 用者笞五十因有増减贓重者計所増减凖

 盗論

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而不平令有増减者

坐贓論入己者以盗論其在市用斛斗秤度雖

平而不經官司印者笞四十

 疏議曰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増减不平

 計所増减坐贓論入己者以盗論因其増减

 得物入己以盗論除免倍贓依上例其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