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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5-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0.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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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譯者云徒二年即譯者得所减二年徒之類

 故注云謂夷人有罪譯傳其對者律稱致罪

 有出入即明據證及譯以定刑名若刑名未

 定而知證譯不實者止當不應爲法證譯徒

 罪以上從重杖罪以下從輕

諸詐冒官司以有所求爲而主司承詐知而聽

行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謂此篇於條内

無主司罪名者

 䟽議曰詐冐官司謂詐偽及罔冐官司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