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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5-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0.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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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减闘殺傷罪一等若於機槍坑穽之處而

 安標幟欲使人知而人誤犯致死傷者又减

 一等謂緫减闘殺傷罪二等若不殺傷人從

 杖一百减一等合杖九十

其深山迥澤及有猛獸犯暴之處而施作者聽

仍立標幟不立者笞四十以故殺傷人者减闘

殺傷罪三等

 䟽議曰深山迥澤謂非人常行之所或雖非山

 澤而有猛獸犯暴之處施作機槍坑穽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