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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而犯者各减主守一等
䟽議曰贓輕謂受贓得罪輕於减囚罪一等
者及不受財唯通言語减故出入罪一等謂
導令翻異及通傳言語出入囚死罪者處流
三千里出入流罪以下各减本罪一等之類
雖即教導及通傳言語於囚罪無所増减者
笞五十若無増减而受財者以受所監臨財
物論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
其非主守而犯者謂非監當囚人而有外人
守而犯者各减主守一等
䟽議曰贓輕謂受贓得罪輕於减囚罪一等
者及不受財唯通言語减故出入罪一等謂
導令翻異及通傳言語出入囚死罪者處流
三千里出入流罪以下各减本罪一等之類
雖即教導及通傳言語於囚罪無所増减者
笞五十若無増减而受財者以受所監臨財
物論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
其非主守而犯者謂非監當囚人而有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