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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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而犯者各减主守一等

 䟽議曰贓輕謂受贓得罪輕於减囚罪一等

 者及不受財唯通言語减故出入罪一等謂

 導令翻異及通傳言語出入囚死罪者處流

 三千里出入流罪以下各减本罪一等之類

 雖即教導及通傳言語於囚罪無所増减者

 笞五十若無増减而受財者以受所監臨財

 物論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

 其非主守而犯者謂非監當囚人而有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