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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标高为764.3米的希日音敖包(希尔欽尼敖尔根勒),然后以直綫到塔尔根諾尔(塔尔根查干諾尔)东北的中蒙边界东端終点645.5米标高点(标高为645.0米的塔尔巴根达呼敖包)。

本条所述的两国全部边界綫,标明在本条約所附的比例尺为一百万分之一的中文和蒙文地图上。

第二条

締約双方同意:

一、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干流的河道中心綫为界;如果界河的干流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議外,原界綫维持不变。

界河中的河水由双方共同使用,使用河水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二、界河中的島屿和沙洲,靠近中方一岸的屬于中国,靠近蒙方一岸的屬于蒙古,位于干流河道正中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归屬;在勘界后新出现的島屿和沙洲,也按这一原則解决。

三、凡是两国边界上的騎綫井和騎綫泉,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井和泉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四、凡是以道路为界的地段,道路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界路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締約双方同意:

一、本条約生效后,即成立中蒙联合勘界委員会,根据本条約第一条的規定,具体勘定两国全部边界、树立界标,然后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議定书幷繪制边界地图,詳細載明全部边界綫的走向和界标的位置。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議定书和边界地图,經双方政府代表签字生效后,即成为本条約的附件,联合勘界委員会繪制的边界地图将代替本条約所附的地图。

三、上述議定书和边界地图签字后,中蒙联合勘界委員会的任务即吿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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