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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標高為764.3米的希日音敖包(希爾欽尼敖爾根勒),然後以直綫到塔爾根諾爾(塔爾根查干諾爾)東北的中蒙邊界東端終點645.5米標高點(標高為645.0米的塔爾巴根達呼敖包)。

本條所述的兩國全部邊界綫,標明在本條約所附的比例尺為一百萬分之一的中文和蒙文地圖上。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

一、凡是以河流為界的地段,以幹流的河道中心綫為界;如果界河的幹流改道,除雙方另有協議外,原界綫維持不變。

界河中的河水由雙方共同使用,使用河水的辦法,由雙方有關當局另行協商確定。

二、界河中的島嶼和沙洲,靠近中方一岸的屬於中國,靠近蒙方一岸的屬於蒙古,位於幹流河道正中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歸屬;在勘界後新出現的島嶼和沙洲,也按這一原則解決。

三、凡是兩國邊界上的騎綫井和騎綫泉,為雙方共有,由雙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井和泉的辦法,由雙方有關當局另行協商確定。

四、凡是以道路為界的地段,道路為雙方共有,由雙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界路的辦法,由雙方有關當局另行協商確定。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

一、本條約生效後,即成立中蒙聯合勘界委員會,根據本條約第一條的規定,具體勘定兩國全部邊界、樹立界標,然後起草關於兩國邊界的議定書幷繪制邊界地圖,詳細載明全部邊界綫的走向和界標的位置。

二、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議定書和邊界地圖,經雙方政府代表簽字生效後,即成為本條約的附件,聯合勘界委員會繪制的邊界地圖將代替本條約所附的地圖。

三、上述議定書和邊界地圖簽字後,中蒙聯合勘界委員會的任務即吿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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