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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蔣介石集团、伪滿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爭罪犯,关押已滿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緩期二年执行的战爭罪犯,緩刑时间已滿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現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滿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特赦
确实改恶从善的蔣介石集团、伪滿洲国和
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爭罪犯的决定
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二十九次会議,討論了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蔣介石集团、伪滿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爭罪犯的建議,决定:对于經过一定期間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蔣介石集团、伪滿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爭罪犯,实行特赦。


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
蔣介石集团、伪滿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
战爭罪犯的建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