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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安部对在押的蔣介石集团、伪滿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爭罪犯,进行了全面审查,提議对其中确有改恶从善表現的五十七名战爭罪犯予以特赦释放,对十五名表現良好的战争罪犯予以特赦减刑。国务院认为,对这部分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是适宜的,請审議决定。

国务院
一九六六年三月九日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一九六六年三月十五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九日交通部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維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便利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同邻国互为边界的国境河流港口(以下簡称国境河流港口)和我国同邻国相通的河流(以下簡称同邻国相通河流),保障外国籍船舶航行安全,特制訂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的所有外国籍船舶,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的港口,設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港务监督負責监督本办法和有关航务法令、規章的贯彻执行;审批外国籍船舶进出口的申請;对准予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强制引水,組織联合检查;监督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并維持航行安全秩序;調查处理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海損事故。

第四条 外国籍船舶,只有根据其所屬国家政府同我国政府签訂的有关商船通航协定,或者获得我国政府的許可,才可以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每次进出口,还必須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規定,报請港务监督批准。

第五条 外国籍船舶要求进入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船长应当在船舶从出发港开航前,将船名、船队艘数、最大吃水、載貨名称和数量、載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