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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二条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 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

  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第四十条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条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