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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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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盟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第貳


第二條

一.本盟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盟約所確認之權利。

二.本盟約締約國承允遇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尚無規定時,各依本國憲法程序,並遵照本盟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實現本盟約所確認之權利。

三.本盟約締約國承允:

(子)確保任何人所享本盟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

(丑)確保上項救濟聲請人之救濟權利,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裁定,或由該國法律制度規定之其他主管當局裁定,並推廣司法救濟之機會;

(寅)確保上項救濟一經核准,主管當局概予執行。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