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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1976


第三條

本盟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盟約所載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第四條

一.如經當局正式宣布緊急狀態危及國本,本盟約締約國得在此種危急情勢絕對必要之限度內,採取措施,減免履行其依本盟約所負之義務,但此種措施不得牴觸其依國際法所負之其他義務,亦不得引起純粹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階段為根據之歧視。

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不得依本條規定減免履行。

三.本盟約締約國行使其減免履行義務之權利者,應立即將其減免履行之條款,及減免履行之理由,經由聯合國秘書長轉知本盟約其他締約國。其終止減免履行之日期,亦應另行移文秘書長轉知。


第五條

一.本盟約條文不得解釋為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本盟約確認之任何一種權利與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與自由逾越本盟約規定之程度。

二.本盟約締約國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盟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

Vol. 999, 1-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