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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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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
五.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
第十條
一.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二.(子)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之人分別羈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
(丑)少年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分別羈押,並應儘速即予判決。
三.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少年犯人應與成年犯人分別拘禁,且其處遇應與其年齡及法律身分相稱。
第十一條
一.任何人不得僅因無力履行契約義務,即予監禁。
第十二條
一.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二.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
三.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盟約所確認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