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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1976


之其他權利不牴觸之限制,不在此限。

四.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第十三條

本盟約締約國境內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不得驅逐出境,且除事關國家安全必須急速處分者外,應准其提出不服驅逐出境之理由,及聲請主管當局或主管當局特別指定之人員予以覆判,並為此目的委託代理人到場申訴。


第十四條

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院得因民主社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時,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內,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

二.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三.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子)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

(丑) 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

(寅)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