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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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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子)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丑)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第二十條

一.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第二十一條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第二十二條

一.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