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已校对
1976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213
第二十五條
一.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子)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丑)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寅)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第二十六條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第二十七條
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
第肆編
第二十八條
一.茲設置人權事宜委員會(本盟約下文簡稱委員會)委
Vol. 999, 1-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