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UN Treaty Series - vol 999.pdf/22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页已校对

1976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219


(卯)委員會審查本條所稱之來文時應舉行不公開會議。

(辰)以不牴觸(寅)款之規定為限,委員會應斡旋關係締約國俾以尊重本盟約所確認之人權及基本自由為基礎,友善解決事件。

(巳)委員會對於提請處理之任何事件,得請(丑)款所稱之關係締約國提供任何有關情報。

(午)(丑)款所稱關係締約國有權於委員會審議此事件時出席並提出口頭及/或書面陳述。

(未)委員會應於接獲依(丑)款所規定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報告書。

(一)如已達成(辰)款規定之解決辦法,委員會報告書應以扼要敘述事實及所達成之解決辦法為限。

(二)如未達成(辰)款規定之解決辦法,委員會報告書應以扼要敘述事實為限;關係締約國提出之書面陳述及口頭陳述紀錄應附載於報告書內。

關於每一事件,委員會應將報告書送達各關係締約國。

二.本條之規定應於本盟約十締約國發表本條第一項所稱之聲明後生效。此種聲明應由締約國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由秘書長將聲明副本轉送其他締約國。締約國得隨時通知秘書長撤回聲明。此種撤回不得影響對業經依照本條規定遞送之來文中所提事件之審議;秘書長接得撤回通知後,除非關係締約國另作新聲明,該國再有來文時不予接受。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