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已校对
1976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221
(丑)和委會如能達成以尊重本盟約所確認之人權為基礎之和睦解決問題辦法,其報告書應以扼要說明事實及所達成之解決辦法為限;
(寅)如未能達成(丑)款規定之解決辦法,和委會報告書,應載有其對於關係締約國爭執事件之一切有關事實問題之結論,以及對於事件和睦解決各種可能性之意見。此項報告書,應亦載有關係締約國提出之書面陳述及所作口頭陳述之紀錄;
(卯)和委會報告書如係依(寅)款之規定提出,關係締約國應於收到報告書後三月內通知委員會主席願否接受和委會報告書內容。
八.本條規定不影響委員會依第四十一條所負之責任。
九.關係締約國,應依照聯合國秘書長所提概算,平均負擔和委會委員之一切費用。
十.聯合國秘書長有權於必要時在關係締約國依本條第九項償還用款之前,支付和委會委員之費用。
第四十三條
委員會委員,以及依第四十二條可能指派之專設和解委員會委員,應有權享受聯合國特權豁免公約內有關各款為因聯合國公務出差之專家所規定之便利、特權與豁免。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