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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2006年3月6日,被告甲以批示同意上述建議。

523

2006年5月11日,土地委員會在第XX/XXXX號意見書中以“公共利益"為理由,不反對批准有關申請。

524

2006年5月17日,被告甲撰寫意見書,贊同上述土地的批給。

525

2006年8月23日,被告甲作出第134/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同意以租賃制度和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氹仔飛能便度街上述3633平方米土地使用及發展權批給壬辛,並接受該公司將蛤巷面積祇有50平方米的土地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526

上述批示亦核准壬辛需繳付溢價金22,087,614.00澳門元,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