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Verdict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o Man Long.pdf/44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首先,第28條的規定與2003年10月31日在紐約簽署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0條規定一致,該公約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約束力,其規定為:

第二十條
資產非法增加

在不違背本國憲法和本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下述故意實施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資產非法增加,即公職人員的資產顯著增加,而本人無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釋"}}。

另一方面,也看不到有關之法規違反《基本法》,尤其是《基本法》第29條第2款所規定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所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的在刑事訴訟中涉及犯罪之指控時的無罪推定原則。

關於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被告原該想提到的方面是禁止損害被告的舉證責任倒置

但該原則之適用似乎應只限於刑事訴訟。